民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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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词源•(二)词义•(三)概念二、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私法性:私法与公法公法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私法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本章实训】案例分析一甲刑满释放后,闲的无聊。一天夜里,妻子上夜班,甲经过乔装打扮后到树林里蹲坑守候伺机作案。不久,一女子手提小包经过此地,甲突然窜出将女子强奸并抢走手提包逃窜。女子惊恐过后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回家。发现自己被抢的手提包在自家客厅放着,明白刚才所发生的一切系丈夫所为,发生争吵,事后双方和好。他们认为强奸的是自己妻子,抢的手提包是自家的财产不构成犯罪。于是第二天,二人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撤案。但公安机关还是逮捕了甲。【本章实训】案例分析二刘甲系河南省台前县某村村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概括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亲属权监护权身份权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作用•(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特有的、核心的原则.也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内在要求。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自愿(欺诈、胁迫、乘人之危)2、公平3、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案例一村庄发洪水,甲女攀爬到一棵大树上,不久乙男划小船经过,甲女请求乙男将其运送到安全地带,乙男说:“可以,但你需付1000元钱”。甲女答应。乙男将甲女送到距大树300米远的高地,甲女准备下船,乙男说:“钱还没付呢”甲女答:“出门太急,没带钱”乙男说:“不给钱,我在送你回去”甲女答:“我给你打个欠条吧”甲女上岸,洪水过后乙男去甲女家要钱,甲女说钱不给,乙男向法院起诉案例甲老太还邻居200元钱时,楼道口有人乘凉就站着和人答话,突然从窗口扔下一菜墩正好击中甲的头部,甲当场昏死,邻人急忙将甲送医院,经过15小时的抢救无效死亡。甲的儿子赶快回去找菜墩,这时菜墩已不翼而飞。问:谁应该承担责任案例【案情】何某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在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问题】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___原则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平等原则案例•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旧病复发,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黄某的立遗嘱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张某不能继承黄某的遗产。判决出来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三)公序良俗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国家公序(如,避税)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四)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五)遵守法律和当的政策原则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关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共有特征:强制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对等性、经济补偿性、意思自治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是买受人。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含义•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为课后练习思考题•1、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第三章民事主体引例:一天,9岁男孩王某将妈妈为其保存的压岁钱500元偷偷拿出,到一玩具店全部买上了玩具,后被其母亲发现后要求玩具店退货,女店主据理力争说买卖既不违法又童叟无欺,又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后双方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它是指依照民法规定,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分为下列基本类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组织。四是国家。二、民事主体种类第二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和特征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的人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依法法律规定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特征:平等性、广泛性、法定性和不可抛弃性。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出生时间的认定与证明(1)与母体分离、独立呼吸(通说)(2)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胎儿的权利能力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瑞士民法典》L2: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法国民法典》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我国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即民事主体,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法律另行规定给予保护。《继承法》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能够一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1)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2)例外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法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但纯获利益的除外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与意义•二、监护的类型•(一)法定监护•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近亲属•对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二)指定监护(三)委托监护•(四)遗嘱监护案例•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权.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右列亲属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四、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案例分析1、精神病人甲在精神病医院逃出来将路人打伤,谁对损害承担责任?2、幼儿甲在幼儿园用铅笔将幼儿乙扎伤,当时幼儿教师正在电话与朋友聊天,谁对幼儿乙的损害承担责任?3、甲15岁,为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4、甲乙离婚,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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