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中个人信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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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中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组员B08051324刘沛丹B08051333张倩B08051220李慧B08051309扬杨B08051337高超B06051317崔颖慧建立高效完善的现代化汽车流通体系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是汽车营销流通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003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汽车生产国际第三大汽车消费市场,当年汽车产量突破500万辆。2004年,我国全社会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400万辆。预计到2010年,我国汽车产量将超过1000万辆,而家庭轿车的保有量将会增加到5000万辆左右。2004年6月1日颁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促进市场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我国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自1998年开展以来,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私人金融业务最主要的贷款品种之一。截至2004年6月,我国银行业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超过1833亿元人民币,其中,截至2004年底,农业银行汽车贷款余额为422亿元,占总规模的23.4%;中国银行的汽车贷款余额为408亿元,占22.6%。随着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其信贷风险也逐步显现,并且成为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2004年上半年,各地区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出现大量逾期还贷,贷款风险呈井喷状爆发,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当时银行部门估计汽车消费贷款的坏账最高将会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坏账率为55.5%。我们将分析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产生的根源和机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与对策,主要讨论如何通过汽车贷款业务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降低汽车消费贷款的违约率,提高汽车贷款业务资产质量。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现状1、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定义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个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汽车贷款业务都是国有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该业务的基本经营模式一直是由银行发放贷款,由保险公司为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出具履约保险提供贷款偿还保证,购车人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缴纳履约保费和贷款保证期限内车辆的全部保险费用。这种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多年来一直成为银行主要的经营手段。1999年2月人民银行制订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指出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照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不同,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这一积极金融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步伐。2004年6月1日颁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了鼓励汽车消费,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2003年10月3日,银监会公布和施行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向有序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相应政策的不断完善,汽车厂商、银行、汽车金融机构、经销商和消费者会在汽车信贷市场上各司其职,形成默契合作的服务链,各自实现各自的价值和利益。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更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的比例与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有很大变化。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借款人的资质进行细分,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2、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情况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开办以来的增长速度惊人。在1998年刚起步的时候当年汽车消费贷款的总量近4亿元,2001年各家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是700多亿元,2002年该业务的贷款总量接近千亿,为953亿元;2003年底各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余额突破1400亿元。2004年6月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2年起,各家商业银行的汽车信贷业务一片火爆。招商银行南京市分行推出的团购式“易贷通”模式汽车金融服务的贷款业务增量使该行私人金融业务增量3倍,利润是成本的2倍。2002年11月,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率先开始设立专业性汽车金融服务中心,推行直客式汽车消费贷款,仅两个月时间,个人汽车贷款余额就已经突破1亿元。2003年交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总量比2002年翻了两番。1999至2003年五年间,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55.56%、77.72%、53.67%、62.26%和41.02%,平均年增幅为58.05%,但从2004年汽车贷款就开始大幅下滑。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表明,2004年9月底全国商业银行汽车贷款总量就下降到1600亿,净减少了233亿。自2003年10月,全国的汽车消费贷款还款逾期呈现井喷情形。南京地区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高达30%左右,比房地产按揭贷款要高出几百倍;而保险公司车贷保证险赔付率比2003年高出许多,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了300%。农业银行目前汽车贷款业务的逾期率为2.2%,总金额约9亿元。而作为为银行的汽车贷款提供偿还保证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同样经受风险,2004年3月,保监会对于开展了五六年之久的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无锡、南京、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随后,在其他各大城市也大幅减少甚至停止办理相关贷款,全国各家金融机构该项业务的整体状况出现全面滑坡。据广东保险同业公会统计,自1998年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来,有30%的借款人没有按时还贷,车贷险平均赔付率为135.57%其中有不少属于恶性的骗贷。2004年11月北京银行业协会首次公布16家中资银行借款人的失信记录名单,共计有6577人在榜,其中由5468人为向银行提交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和拖欠银行贷款。目前,保险公司基本上已经停办车贷保证保险业务,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则寻求与有关担保公司或汽车销售公司等企业合作以及由这些企业机构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二、汽车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个人信用风险造成汽车消费贷款逾期和不良贷款中的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还是表现为借款人的个人信用风险。《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信用解释为:借贷活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存在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贷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在现代经济社会,信用(Credit)的广义概念是指承诺将来偿还的购物金额或借贷金额,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信用风险是指基于个人信用实施的借贷行为致使银行贷款资金损失出现的机会和概率。人民银行即将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金融机构采用和审查的个人信用将包含三大类信息,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二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信用已如同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般重要,特别是与金融服务相关联的个人金融信用直接决定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与评估。个人信用是指包含了个人的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相关金融生活的过程及其价值评估。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过程中,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严格审查与准确评估。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身份证、职业、居住情况、家庭成员、教育状况、婚姻状况、社会活动等个人身份的信息资料;个人收入、消费与资产的相关信息,如月薪或年收入或报酬、个人和家庭财产、个人和家庭债务、供养人口或抚养家庭成员情况、消费支付水平与习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诉讼等信息资料。银行在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是必须审查和评估借款人的交易与信贷信息,包括:公共事业收费支出,纳税,贷款历史及贷款偿还情况,未偿还的债务情况,借记卡、贷记卡、信用卡消费记录以及透支和还款情况,信贷担保,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时,经营机构应当收集、核实和审查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如工作状况及工作机构的评价,友人以及家人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态度,担保人及家人对于借款产生的债务的态度。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下列三个方面:1、借款人信用观念不到位,道德风险过高。一部分人想到用贷款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想到情况缓解时再偿还债务。但随着个人收入的变化,他们宁愿把已有的资金用来再投资以获取更大的利润或用作其他改善个人生活的用途,而不愿意用来还贷。一部分人则纯属诈骗行为,提供虚假身份资料、贷款用途、担保等手段,骗钱是真,买车是假。购车者骗取了银行的贷款,低价将车出售后,就从人间蒸发;有的则是与经销商串通骗取银行贷款。一部分人贷款购车之后,基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贷款追偿手段有限和力度薄弱,恶意拖欠还款,并以占用银行资金习惯和得意。还有一部分汽车经销商捏造虚假购车事实和购车合同,恶意骗取银行贷款。2、借款人支付能力及收入波动影响按时还贷。一方面,借款人过高的估计自己的财政资产状况、收入及未来收入,缺乏对债务承担与偿还能力的基本判断,单纯考虑贷款购车对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改变。一方面,借款人的工作和职业、行业本身的收入不稳定,因发生变动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导致收入水平下降而不能按时还款。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创业现象增多,,许多中小企业主购车是为了企业经营所需,期望企业的负债经营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由于企业经营业绩和收益远低于预期就会经常发生延期偿还银行贷款,久而久之就会演变成为恶性拖欠。3、信息不对称使银行对个人风险控制流于形式。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信息征用管理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评估。三.汽车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的原因分析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用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也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离开法律体系的约束和维护则寸步难行。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上为借款人原因、银行内部原因、社会原因三种形式。1、缺乏普遍的社会信用征询体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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