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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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0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表一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手12投机10%8%6.5%10%15%20%保值10%8%6.5%5%5%5%铝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手12投机10%8%6.5%10%15%20%保值10%8%6.5%5%5%5%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手14投机20%14%12%15%15%20%保值20%14%12%10%10%10%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2.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5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一倍。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八条当某期货合约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第九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第十一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第十二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第十三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个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5%的提高到6%,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第十四条该期货合约若第N+1个交易日涨跌幅度未达到4%,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6%提高到8%,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4%增加到5%。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第N交易日相同,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仍为4%。第十五条若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涨跌幅度与第N+1交易日反方向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与第N+2个交易日相同;若涨跌幅度与第N+2个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5%,交易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若风险化解,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六条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按前款规定平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吨)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三)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附件)。第十七条由上述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第四章限仓制度第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第十九条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第二十条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第二十一条各合约的限仓数额,按该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一)在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两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二)在合约上市交易的最后三个月期间,该合约以绝对量数额限仓,限仓数额按“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份期间”、“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期间”、“合约交割月份期间”三个阶段依次递减。第二十二条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表二一般月份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手)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手)合约交割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手)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限仓比例(%)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阴极铜³8万手151055000120050020005002001000250100铝³8万手151055000120050020005002001000250100天然橡胶³12万手15105100003000100050001500300600250150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一)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表二);(二)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三)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10个客户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须同时相应达到的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总数水平。每一档次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表三档限仓增额条件(须同时具备)限仓增额次年交易金额(C1,亿元)客户总数(C2,个)系数1C1≤80C2≤100280<C1≤16010<C2≤600.253160<C1≤28060<C2≤1200.504280<C1≤400120<C2≤2000.755C1400C22001.00第二十四条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半年核定一次。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第二十五条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客户户数均以基数水平论。第二十六条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七条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限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一个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第二十八条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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