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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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自主创新意识,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知名度及产品市场占有率,振兴大庆经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行动计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庆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质量,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赢得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第三条“大庆名牌”产品称号是大庆市工业产品、农牧业加工产品的最高质量荣誉。第四条“大庆名牌”产品的推荐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通过有关部门评价,由市名牌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确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大庆名牌”产品的审定机构为“大庆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市有关部门及市场评价机构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大庆名牌”产品评选、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名牌评选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设在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实施名牌战略规划,并且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2(二)负责“大庆名牌”产品的审定工作。(三)组织“大庆名牌”产品的宣传活动。(四)负责“大庆名牌”产品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向省和国家推荐“黑龙江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工作。第六条各县区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要做好“大庆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指定和实施本地区“名牌战略”规划,明确目标,找出差距,落实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创名牌产品活动。(二)根据“大庆名牌”产品申报条件,对“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三)负责本地区“大庆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大庆名牌”产品的评选范围是大庆市境内工业、农牧业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力争使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经久不衰,并不断培育出新的名牌群体。评选的重点是具有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的产品,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到重大影响的产品。第八条“大庆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在国内具有注册商标,特殊行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产品必须批量投入生产,并投放市场两年以上。(三)产品的实物质量处于市内领先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3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四)有完善的标准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计量检测和质量检验体系和相应的检测、检验设施。(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产品、农牧业加工产品、绿色食品、特色食品等要具备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水平);(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产品质量稳定,近二年中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抽查中检验合格。(六)产品销售面广,其产品在市外、省外或国外市场销售占有一定份额,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广大用户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经济效益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亏损企业不予评选。(七)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注: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住院治疗的伤残人员10人以上)。近二年内未发生经查证属实的质量投诉。第四章申报程序和评选办法第九条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大庆名牌产品申请表》,以及企业现状报告(限3000字)、注册商标、营业执照、近二年质检报告等复印件一式四份,并提供近两年内主要用户名单,向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名牌评选办公室”。一个品牌只有一个4品种(产品),以单一品种(产品)申报,若一个品牌覆盖几个品种(产品),则以其主导品种(产品)申报。第十条市名牌评选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产品通过发函或质量跟踪的办法,广泛收集用户和消费者意见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并组织行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及现场审查。第十一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其中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第十二条市名牌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结合行业管理部门、用户消费者及现场审查意见,综合提出预选名单,提交市名牌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颁发“大庆名牌”奖牌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第五章名牌标志管理第十三条“大庆名牌”是无形资产,要注意保护其知识产权。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必须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他人冒用或仿制。第十四条获得“大庆名牌”称号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印制“大庆名牌产品”字样,并标注有效期限,使用标志必须规范。未获得“大庆名牌”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名牌标志。对假冒5名牌产品的企业,一经发现,市名牌评选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五条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的规定,对擅自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产品评比活动,予以取缔。第十六条“大庆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到期的“大庆名牌”产品既终止,在当年重新申报,评定的“大庆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大庆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名牌评选办公室下发限期整顿六个月的通知:(一)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下降,在用户和消费者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重大问题;(二)产品滞销、经营不善、市场萎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下降的;(三)近二年内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四)服务质量下降,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在整顿期满后,必须向市名牌评选办公室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名牌产品条件或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的企业,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产品必须停止使用名牌标志。对已取消名牌产品称号的,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6收回证书和奖牌,送交市名牌评选办公室。第十八条荣获“大庆名牌”产品的企业,若更换商标或企业名称,须向市名牌评选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获得“大庆名牌”称号的企业,作为黑龙江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对象。第十九条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名牌的知名度,树立企业的整体形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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