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事业单位、特种行业、场所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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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牛头店派出所治安管理及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为了强化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和谐发展及特种行业的合法经营,减少、发现查获违法犯罪活动和无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公共安全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以及市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以下治安、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一、重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三级防火单位及个体:1、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措施和设置技防、物防、消防设备设施,强化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和防范意识,夯实责任,严格管理,认真落实“四防”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治安问题和安全事故。2、强化值班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及消防安全意识,坚持值班制度,夯实责任,遇有重要情况要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3、重大节日、庆典、节假期间,必须上报安全措施、值班名单、值班人员联系方式给派出所备案,保持值班通讯、灵通信息,以便应急反应。(特别是金融单位和经济部门在重大节日、庆典、节假期间必须落实双人双岗,坚持24小时值班,落实专人看守库房,力保安全第一,无案件及灾害事故发生。)4、坚持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消防管理,做好本单位上岗或在职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安全消防知识及设备使用培训,使本单位职工(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纪法规,积极参与到治安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及安全消防工作中,共建和谐稳定平安镇坪。二、旅馆业:1、旅馆住宿必须按照规定登记,严禁出现住宿不及时登记,缺登或不登,否则,每出现一人,罚旅馆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2、严禁在旅馆出现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男女混宿(无结婚证的)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处罚当事人外,罚旅馆500—5000元,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旅馆相关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4、认真落实旅馆人身和财产保险登记制度如不按规定办理,被公安机关在查验中发现,没出现一人,按相关规定对旅馆处罚,造成后果的,经济损失由旅馆全部负责。5、认真落实技术防范及安全消防制度措施,购置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等“四防”安全器材,保持性能良好,并能发挥作用,不按规定实施的,限期停业整改。三、营业性舞厅及音乐茶座、酒吧1、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各类安全消防设施,对落实不力者,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2、营业时间晚不得超过23时(夏季可延长到24时),对影响周围群众或单位工作和生活的,一经举报查实,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3、严格管理,文明服务,确保安全无事故,严禁发生流氓滋扰或斗殴事件,严禁违法活动,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四、打字、复印业:必须按规定注册申办或取得合法经营手续,认真履行登记手续。严格禁止承印下列印件:1、国家机关的公文和未持有准印证、准印手续的各种密级的秘密文件、文稿;2、非法打印非法出版物或其它内容淫秽、荒诞、迷信的读物、图片和其它反动宣传品;3、妨害司法、民族团结的4、诽谤他人或诋毁国家现行政策的5、不利于社会安定的6、国家明令禁止翻印的材料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刑法的,并追究刑事责任。五、刻字、机动车修理业、废旧物品收购★机动车修理业必须按规定注册申办或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主动到公安机关备案,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开业;★刻字、废旧物品收购必须必须按规定注册申办或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刻字业务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应遵守的法律责任及义务⑴对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字业,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刻制公章和无本人身份证明的刻制私章的,不得承接刻制印章,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非法承接刻字业务后果严重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⑵废旧物品收购企业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要立即报告派出所,对不及时上报或隐匿对抗公安机关查处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对于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⑶机动车修理业方及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可疑或不明的维修车辆和人员,要立即报告派出所,对于不及时上报或隐匿对抗公安机关查处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六、企事业单位和特种行业(包括机动车修理业)内部招聘或临时使用的外来人员必须按照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本责任书由牛头店派出所所长与各重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三级防火单位及个体、特种行业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主管单位:牛头店派出所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人:联系电话:0915-8046110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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