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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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3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发盘还盘接受询盘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4一、询盘含义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5询盘的内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询价)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邀请发盘)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6二、发盘(OFFER)发价、报价、法律上:要约(一)《公约》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7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有名有姓的公司或个人提出)目的: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8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折衷态度)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9(二)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10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品名、数量、价格)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立价格的方法发盘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包装、交货、支付)在合同成立后,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予以补充,或者按《公约》中关于货物销售部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11(三)发盘的有效期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未规定有效期如何处理?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何规定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12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未规定有效期,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3案例: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14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15(四)发盘生效的时间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书面形式:到达主义发信主义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16确定发盘生效时间的法律和实践意义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受盘人收到发盘后,发盘生效后,受盘人才能表示接受2、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17(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发盘的撤回: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生效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发盘的撤消: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其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18发盘撤回与撤销的不同点是什么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生效之前,可撤回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1.撤回2.撤销(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要求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19(六)发盘的失效有效期已过(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发盘人依法撤销受盘人拒绝而失效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发盘的失效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0三、还盘(还价、法律上:反要约)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1还盘的实质:受盘人对发盘进行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1、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发盘的拒绝法律后果:否定原发盘,原发盘失效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的添加或更改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俟最后确认为准”、“未售有效”,视为还盘或邀请发盘)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22四、接受(法律上:承诺)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动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一)含义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3(二)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对交易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构成接受,只能视作还盘)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4有关接受的另外一种情况(发盘的交易条件变化)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25案例(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6(三)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习惯做法和惯例)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7(四)逾期的接受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的接受无效,《公约》对此作了灵活的处理《公约》: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条件)。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28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效所以,逾期的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29案例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0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1(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接受可以撤回吗?(接受生效的时间,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投邮主义)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接受生效的时间采用“送达生效”原则)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2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3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受盘人的答复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发盘的拒绝,原发盘失效。)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因为D公司16日盘已失效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式文句。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BACK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4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有时,合同虽然成立,却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立时,合同才开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判断依据:)成立—接受是否生效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5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有效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依照合同写明日期(或以收到对方确定合同的时间为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公约实际业务中我国合同法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6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约因(法国法)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要件BACK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合同内容必须合法37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参考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8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一、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合同、确认书、协议书)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39合同的意义:1、合同成立的证据2、合同生效的条件3、合同履行的依据40二、合同的基本内容约首(合同名称、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号号码基本条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约尾(订约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三个部分BACK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41我方某公司向日商报实盘,“玉米,一级,CIF神户每公吨243美元,8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五天复到有效。”第三天日方复函:“你方报价,我方接受。但需在7月装运。”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142合同不成立根据一:日方虽表示接受我方报价,但对我方报价内容做出了实质性修改,即把交货期由8月改为7月,己构成还盘。(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否定原发盘,原发盘失效)根据二:我方报价构不成有效发价,因为报价内容不完整(缺少数量规定)。43我某公司向港商A报价,限十天复到有效。第三天,我方收到两份传真,一份是港商A的传真:“你方报价,已转美商B”。另一份是美商B的信用证传真件,其内容与我方报价完全相符。我方退回美商B的信用证,同时向美商B发出新的报价。事后,美商B认为与我方的合同已成立,指控我方违约。问,我与美商B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244回答是肯定的,我与美商B的合同不成立。根据是美商B不是我方报价的特定受盘人。(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但此案例作进一步引伸,则涉及到一系列国际贸易惯例。•假设一,若港商接受我方报价,然后要求我方直接发货给美商B,可否?可以。为照顾中间商利益,在我方条件便利的情况下,可以答应港方要求。45•假设二,我方发运货物给美商B,在它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品质有问题(问题是真实存在的,我方亦发现装船时错把部分三等品当一等品装箱),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持什么态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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