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础法律常识题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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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法律常识题汇总(1)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行政法的重要概念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2.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作出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3.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按立法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按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按行政立法内容和目的不同可分为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形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2)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5.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①行政处罚案件;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⑥抚恤金发放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不受理的案件:①国家行为;②刑事司法行为;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④抽象行政行为;⑤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⑦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⑧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⑨行政调解行为;⑩法定行政仲裁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3)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①维持判决;②撤销判决;③履行判决;④变更判决;⑤确认判决;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4)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5)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出的司法处理,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6.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1)行政处罚的种类①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②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③财产罚,即以剥夺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2)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三种:一种为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应遵循的程序是:①表明身份;②说明处罚理由;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机会;④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⑤备案;⑥执行。一种为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包括: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听取申辩与听证;④作出处罚决定。还有一种是听证程序,是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和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行为按内容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强制措施。以其运用目的与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8.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包括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普通许可(如驾驶执照、排污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它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特许是行政机关向破许可人授予某种特殊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被许可人某种权利。(如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9.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与公共机关的需要,依法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固定性。行政征收的类型包括: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费的征收;③资源使用费的征收;④管理费的征收;⑤排污费的征收。行政征收的方式有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10.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③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行政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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