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十二讲 刑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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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二、刑罚的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二)特殊预防(三)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可见,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包括:(1)危险分子(2)不稳定分子(3)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一)管制(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3)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折抵刑期)(4)待遇。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5)社区矫正(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2)法院禁止令(二)拘役1.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之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于机关不同(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2.拘役的特征(1)剥夺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3条)(三)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2.有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2)具有一定期限。(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犯罪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四)无期徒刑1.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的犯罪分子。(第九章渎职罪没有)(五)死刑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加以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48条)。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2)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上加以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加以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的执行制度上加以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第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实质条件。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作出以下原则上的认识:其一,犯罪分子的行为客观危害十分严重,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其二,犯罪分子虽然主观恶性较大,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其三,犯罪分子虽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都比较大,但其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刑法》第48条第2款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作了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法律后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三、附加刑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一)罚金1.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4.驱逐出境(二)剥夺政治权利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2、适用对象与范围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4、剥夺政治权利期限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返回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返回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2、适用对象与范围只对中国人适用范围广泛返回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1)应当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可以适用: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权;97年高法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附加剥权作了批复:“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一页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3)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自由的轻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主要是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例返回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返回4、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独立适用时;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时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下一页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3)主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下一页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剥夺政治权利行期计算方法:(1)判处管制附加剥权,刑期与管制相同,同时执行;(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权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下一页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权的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应从减刑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返回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不得行使宪法第54条规定的权利;(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管的规定;(3)由公安机关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权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劳改农场参加选举,但是否实际享有其他政治权利,则由有关法律规定。返回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三)没收财产1、没收财产的概念2、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3、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4、没收财产的范围5、没收财产的执行6、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返回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方法(一)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有以下几种:1、训诫2、责令具结悔过3、赔礼道歉4、责令赔偿损失5、行政处罚6、行政处分7、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下一页1、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正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返回2、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返回3、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返回4、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状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返回5、行政处罚是指人民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返回6、行政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分,如记过、开除等。返回7、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以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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