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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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单元:基础理论知识根据制定的主体、程序等的不同加以区别的。1、法律:最高立法机关制定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国家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不属于法律法规注意:1、不同级别的效力等级不同2、下位法的制定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3、体系结构:A、宪法(全国人大制定)B、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C、行政法规(国务院)D、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常委会)E、地方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1、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分为行为和事件1、定义: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的特征:(一)法定性。法律责任是法律上事先就有明确规定的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而其他社会责任如道义上的责任一般没有明确规定;(二)强制性。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一般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没有国家强制的性质;(三)制裁性。法律责任的追究意味着以国家名义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其他社会责任则无需国家出面制裁。3、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单元:幼儿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等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公民出生具有,死亡消灭(胎儿的特殊规定)法人成立具有,终止消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条件申请人法院程序宣告后的结果撤销申请人撤销宣告后结果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监护制度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监护)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亲友意定监护)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法定监护可以分为: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2)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名称、名誉、等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1、内容的不同:2、权力性质的不同: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3、诉讼时效的不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但两者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要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程度。4、人格权人人都有,出生或成立(法人)时就有。但身份权不是这样的。自由权: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婚姻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侵犯通信自由、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住宅不受侵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1、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上或约定上没有进行管理的义务,但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了管理,他人因此受益,这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者的必要支出,受益人应当补偿。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获得利益,而他人因为你的获利而受到损失,就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所有权:1、概念: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的客体:有体物能控制、支配法律认可的3、所有权的内容:A、占有: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分为:{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合法的占有}{非法的占有}B、使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所有人的使用非所有人的使用}C、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租金、利息。自然孳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一般由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有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外,由所有人享有。D、处分:事实上处分: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消灭法律上处分:以所有权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如:转让、赠与、抛弃、设定抵押、质押。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享有此权,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权人可处分。比如:包裹(危险品、禁运品)加工承揽:过期不领取定作物的。4、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专有财产: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军用设施与物资等原则上属于国家,法律特别规定时属于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集体所有权:主要指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私人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所有(2)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损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物(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一、生活中常见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所有房屋所有权:城镇、农村所有问题二:小区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所有权:自己专有部分(有一定限制)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共有管理权问题三: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基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关系包括:相邻的排污、防险、截水、排水、采光、噪音、通行等1、善意取得:问题:非所有权人处分他人的物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获得此物的所有权?1、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赠给女友丙2、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以1600元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3、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以1600元卖给丙(丙明知不是乙的)4、甲借给乙手表一只,乙以1600元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但是约定过几天再将表给丙。如果前提是乙偷了甲的表,又会是什么结果?乙拾到了甲的表,又怎样?善意取得的条件:前提:当非所有权人处分他人的物时,并且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条件:第三人符合善意、有偿、交付2、遗失物A、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B、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D、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E、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F、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G、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H、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I、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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