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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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CNCA—N—004:201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目次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5.认证选项6.认证级别及要求7.认证范围8.认证程序9.认证后管理10.再认证1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2.认证机构的转换13.信息报告14.认证收费附件:1.术语和定义2.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良好农业规范注册数据要求4.内部检查/审核要求5.符合性规范检查表-3-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1.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其他产品需要列入目录的,应当由认证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经国家认监委组织评估批准后列入目录并公布。1.3国际合作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利于促进贸易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际合作。从事良好农业规范国际互认范围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相关要求。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2.4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合同,应明确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5认证机构应制订本机构现场检查表,并符合附件5的要求。检查表内容应涵盖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所有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现场检查时,对标示为“全部适用”的条款,都应进行检查。2.6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3认证人员要求3.1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4-3.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资质。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需要。3.4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检查/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4.1认证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T20014.2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3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4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5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6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7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8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9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0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2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3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4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5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6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7水产围拦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8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25花卉和观赏植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26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27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4.2认证依据使用要求4.2.1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GB/T20014.2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种类基础标准(如GB/T20014.3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和产品模块标准(如《GB/T20014.5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三类。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示例见图1)。-5-4.2.2对某种产品的认证,应同时满足农场基础标准及其对应的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的要求。例如,对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猪三个标准进行检查;再如,对蜜蜂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蜜蜂两个标准进行检查。图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使用示例4.3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应使用最新版本。5认证选项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法律主体的组成形式按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两种选项申请认证。5.1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通过认证后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证书持有人。选项1分为以下几种情况:5.1.1单一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仅拥有一个生产区域。5.1.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未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5.1.3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6-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5.2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由2个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关系形成的组织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6认证级别及要求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分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与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符合程度选择相应的认证级别。6.1一级认证要求6.1.1应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的要求;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2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6.1.2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2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2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数量注: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6.2二级认证要求6.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6.2.2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1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1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数量注: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6.3适用的控制点6.3.1适用的控制点由认证范围决定。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各个独立场所和产品都满足认证要求。因此,符合百分比的计算应考虑适用于每个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6.3.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在一个检查表中计算整体运作的符合性水平。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生产场所。6.3.3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应对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分别计算符合性水平(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必须符合认证要求)。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7认证范围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7.1产品范围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范围应符合1.2要求。-7-7.2场所范围注册产品的所有生产场所和处理场所。7.3生产范围7.3.1生产范围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的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野生动物的猎取及野生植物的采集。7.3.2收获与处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判定生产范围中是否包括收获及收获后产品的处理应依据以下原则:(1)是否包括产品收获a)认证委托人收获时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标准中与收获相关的所有控制点都应检查,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收获;b)认证委托人在收获前产品的所有权已发生改变,且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过程时,则标准中与收获有关的控制点可不检查,认证证书范围也不包含收获。c)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时,应与买方签订合同,以确保买方购买认证的所有农产品,并在收获前取得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应按标准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后进行收获,并同时负责收获后产品处理。d)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尚未确定产品买方,则认证委托人应书面声明一旦确定产品买方应按7.3.2c)中的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应告知其收获安全间隔期。(2)是否包括收获后产品处理a)认证委托人无产品处理,则认证申请时应说明,且认证证书中标明不包括产品处理。b)认证委托人收获后产品处理期间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产品处理。生产范围不包括收获时,也不应包括产品处理。c)在收获期间,当产品在田间进行最终包装和处理时,《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不适用;当产品存在室内储存过程且仍属于认证委托人所有时,需符合《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d)同一产品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在同一产品处理单元进行操作时,认证委托人应申请“平行生产和/或平行所有权”。e)认证委托人可将申请认证的产品在其他的农场内进行产品处理,提供产品处理场所的农场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证书生产范围应包括产品处理,同时应满足:产品处理时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产品处理场所的产品能够追溯和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适用的二级控制点作为一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在满足前述条件基础上,认证机构可自行对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也可承认其它认证机构的检查结果。7.3.3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8-(1)认证委托人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生产”,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认证委托人除生产认证产品外,同时外购非认证的同一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所有权”,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成员存在上述情况的,则该组织也应视同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2)同一生产管理单元内不能存在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处理单元中可以存在平行所有权,也可存在平行生产。(3)认证委托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始终完全隔离,并建立涵盖所有产品和具体生产管理单元(包括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的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部分成员未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时,可不按平行生产进行认证。8认证程序8.1认证申请8.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负法律责任,已取得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或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3)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处理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4)认证委托人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种植/养殖的操作规程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适用时),并在初次检查前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5)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目录》内。(6)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过去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滥用或冒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宣传的事件。(7)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8.1.2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3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2)认证委托人及其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处理、储藏的基本情况。(3)认证委托人良好农业规范种植/养殖规范性文件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4)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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