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质量法规(PPT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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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质量法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管理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及意义《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产品质量法》原有条文51条。修正后增加到了74条,新增加了25条,删除2条,修改了20条,近三分之二的条文均有修改。修正案的突出特点是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和对受害者的赔偿力度明显加大。制订《产品质量法》的意义:A.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需要B.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C.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D.建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制的需要《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它是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属于一般法律,全面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有关质量的义务与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它突出规范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质量行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了37项责任和义务,还突出了影响产品质量的重点环节。扶优治劣,建立机制。它一方面规定严厉制裁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制假伪劣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它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二为一的法律,独一无二,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借鉴了国外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的诉讼时效等方法和经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体系《产品质量法》分为6章,包括74条款。第一章总则(11条)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14条)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4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9条)第五章罚则(24条)第六章附则(2条)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内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机制: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国家采取激励引导政策,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生产者的质量责任产品内在质量要求:第26条的3项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第27条的5项要求。产品包装要求:第28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第29~32条规定的6个“不得”。销售者的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生产者的6个“不得”+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分为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合同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按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由于销售者的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行政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公开更正、治安处罚等9种处罚形式。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妨碍执行公务等罪行,对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刑罚。刑罚方法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两种附加刑。《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质量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产品质量法高于产品质量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者有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法与后法的关系:根据法律的生效日期确定前法与后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具体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一般应适用具体规定。食品卫生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的颁布与意义1982年11月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国家主席令第59号公布并正式实施。意义:促进我国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食品卫生法》的任务A.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B.改善食品生产条件、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卫生。C.扩大食品出口,保证国际食品贸易,保护国家外贸出口的信誉。《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B.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食品卫生法》的主要特点A.该法突出了对食品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保证,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利益。B.该法是卫生行政法,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是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只能依照本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C.该法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D.该法与其它行政法相比,技术性强,技术规范多,执法过程也必须以法定技术规范为标准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见《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10项要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见《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12项要求。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见《食品卫生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的8项职责。法律责任的内容行政处罚:见《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三十九至四十七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损害赔偿: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什么是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内容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建立食品标签的目的和作用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手段。给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专门的信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便于食品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颁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4年2月4日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1995年2月1日起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包装食品的标签。不适用于裸装食品、预包装新鲜水果和蔬菜、保健食品和营养口服液以及饭店、内部食堂等群众就餐场所供应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内容体系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术语4基本原则5必须标注内容6允许免除标注内容7推荐标注内容8基本要求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颁布1996年3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保健食品的审批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备材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保健食品生产审查制度审查重点是: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加工过程中是否有功效成分损失,破坏,转化和产生有害的中间体。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管理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重新审查制度。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罚则(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末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管理进口食品的卫生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统称食品),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2.进口部门和单位订货时,必须按照我国规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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