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相关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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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刑法基础知识2012年10月一、知识预备——刑法学习相关基础知识•(一)罪刑法定原则•(二)犯罪•(三)刑法条文中的犯罪分类•(四)犯罪构成(一)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权与人权:民主国家刑法立法的两方面——运用刑罚权惩治犯罪,约束刑罚权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派生的立法和司法原则:禁止类推;刑法成文;禁止适用事后法等(二)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三)刑法条文中犯罪分类(大章小类)•危害社会主义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国有、集体、私人财产•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军事利益•危害国家行政、司法秩序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四)犯罪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刑法学最重要的基础课题•构成要素:•1、犯罪客体——受危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3、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4、犯罪主观方面:罪意(过)二、保险诈骗罪的刑法学分析•(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的定罪•(四)几个特殊问题(一)法律规定1、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1月27日《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与非罪:•1、主体适格、有主观故意•2、客观方面:行为符合叙明罪状,结果达到定罪标准(既遂——数额;未遂——指向数额,情节严重)(二)犯罪构成•主体: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它主体可以构成共犯•主观方面:故意•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行为:(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结果: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未遂但情节严重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特征性的几个问题•1、保险诈骗罪行为的实施以保险合同关系为基础(思考:伪造保单来骗取保险金行为是否成立本罪?)•2、犯罪行为可能发生于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过程复杂,但犯罪目的必须通过理赔环节才能实现。•3、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包括不作为方式。(思考:对告知义务的故意隐瞒是否一定成立本罪?)行为方式具体阐释特殊问题:1、“虚构标的”是否仅限于标的不存在2、误解条款作不合理索赔3、隐瞒无证等事故信息的什么是情节严重:(参考)•(1)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3)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数额巨大(三)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和处罚2002年8月23日,王树煌代办承运货主吴某的货物,约定代理投保手续。由于心存侥幸,王在起航前并未如约为货物投保。8月24日,货物由“昌顺达8号”从东石港启运开往辽宁营口,第二天晚,“昌顺达8号”在福清附近海域触礁沉没,货主吴某的货物全部灭失。8月26日,王买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尤双塔,将吴某的货物补签保单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65万元,并与尤双塔商定了分赃方案。8月27日,王树煌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中请理赔,并买通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刘某,在理赔查勘时掩盖其先出险后投保的事实,共骗得理赔款47万元。上例是典型的内外勾结诈骗保险金的案件。1、考察共同犯罪中的核心角色,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2、考虑非核心角色触犯的罪名3、比较法定刑4、决定是否共罪处置三、立案工作介绍•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是属地管辖的原则,一般是跟行政区划一致,在哪个地区发案就在哪里报案。若有几个现场而且跨地区,就近报案,由他们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保证报案内容与事实一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国内安全保卫局;刑事侦查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禁毒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局)报案材料的准备•一、报案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二、报案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码副本复印件。•三、报案人(单位)须提供证明被害结果的书证及各类凭证。•四、报案人(单位)须提供证明犯罪结果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书证、物证或人证。•五、报案人(单位)应提供有关嫌疑人的照片、证件及联系地址、方法、体貌特征等相关材料。•六、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七、报案人(单位)应提供涉案的银行票据和有关资金走向的证明(原件)。•八、报案人(单位)应提供涉案人的聘书、职工登记表、劳务合同(协议)(原件)。•九、报案人(单位)应提供合同或协议的文本(原件)•十、报案人(单位)应出示报案报告、检举、揭发、自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十一、单位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公章,签署经手人姓名,日期;个人提供的材料由提供人签署姓名与日期。如何书写控告书•写清报案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写清需要报案的事实和价值等相关情况。•写清要求。立案条件和程序•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应受刑罚处罚);3、属于受案机关管辖。•案件初查:•1、初查内容:(1)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受案程序是否合法;(2)犯罪事实是否存在;(3)犯罪事实是否达到立案标准;(4)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2、初查的方式:调阅有关资料、补充调查、委托调查、现场勘查、询问了解、检验鉴定、技术会诊等。3、初查结果的处理:(1)认为有犯罪事实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进入立案程序予以立案;(2)认为有犯罪事实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案机关管辖,根据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交有关管辖机关。(3)认为情况不明,证据不足或尚存疑问的,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进一步说明和补充;也可以采取勘查、检验、调查等办法来确定事实情况;(4)经审查不够刑事处罚,但需要治安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的,移交有管部门进行处理;(5)对于诬告或出于某种目的陷害他人的,按照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必要的追究刑事责任。•立案程序:•1、受案,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审查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3、报请县级以上主管领导审批决定立案;4、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回告并上报;5、不立案及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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