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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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节答辩状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被上诉人或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或申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状。答辩状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此致XXXXX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答辩人年月日一、首部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刑事自诉答辩状”、“行政答辩状”。当事人称为“答辩人”,无须写“被答辩人”案由因××一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现答辩如下:二、正文做好答辩状准备运用答辩技巧(1)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2)答辩要紧紧围绕合同进行(3)答辩应当尽量全面完整充分论证答辩理由第一,针对其不实之词进行反驳第二,针对适用法律错误进行反驳第三,针对对方理由论证的错误进行反驳张XX身为XX中学高二(1)班的班主任,对该班学生负有管理和教导的责任,特别是对学生以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更负有领导和指引的责任。而这项春游活动又是明显违纪违规的活动,作为班主任,不仅不加制止、劝阻,反而出钱、出物,亲自参加。这在实际上已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后来出现的严重恶果,张XX于情于理都应负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今年春天,林业局会同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发布通知,禁止学校去该地组织春游,以防发生火患。张XX所在的学校也向教职工传达了上述通知。张XX身为中学教师,对于政府的禁令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其诉状中竟然把自己降低到一个不懂法、不明理的一般青少年的水准之下,为自己的行为开脱,说什么“为了照顾学生的情绪”,“为了班集体的团结”,才同意参与和支持此次春游,这显然也是一种无理的辩解。第四,从程序上提出反驳起诉的条件、时效等一、一审法院受理答辩人的起诉于法有据。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其它法律没有规定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可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北京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公法人,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力。学业证书是国家规定的受教育经历和程度的法定凭证,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性。北京大学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不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基于职权单方面作出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所以,北京大学颁发或者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这种权利涉及答辩人的身份和待遇等重大利益,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一部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答辩人对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受教育者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案件,在我国已经有先例可循,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二、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虽在一审开庭中提到诉讼时效问题,但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次,答辩人较长时间来,多方奔走,积极寻求救济。1997年1月这是在一年零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答辩人就曾向海淀法院起诉。只是由于法院当时对行政诉讼法理解上的原因,没有被受理。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积极行使诉权将导致其权利不受司法保护,其前提是法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在本案中,并非答辩人怠于起诉,而是在此之前司法救济的大门一直没有开放,导致答辩人告状无门,延搁至今。在此情形下,如果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答辩人的起诉,那将是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精神的背弃。况且,法律为保护原告的权利,已经为特殊情况设立了补救措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答辩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特殊情况而耽误法定期限,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机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政答辩状(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经调查:原告张××个体诊所坐落于××县城南路49号。现场检查发现: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原告张××无医师执业证书,无相应的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诊所面积约6平方米,有治疗床一张、输液架一个,同时有2位病人就诊治疗,卫生行政人员对部分现场进行了拍摄固定。原告张××接受询问中辩解并提供××地卫个医照字第389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另外还提供了一张2003年3月17日个体开业医管理费票据,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行政机关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原告张××个体行医违法性。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原告张××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行医,属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系非法行医。原告张××违法行医,应当依法处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对原告张××违法行医为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和罚款5000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是符合法定程序。(4)行政机关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职权。原告张××在行政诉讼中诉称:原告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合法医疗机构。与我们调查事实不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地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明确是个体开业医,而不是村卫生所(室)。根据《××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于1993年6月领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截止1996年6月4日该《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不具有合法证件效力。第三节反诉状反诉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独立请求的书状。反诉状与答辩状的区别答辩状可以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状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答辩状并不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反诉状不仅回答、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而且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XXXXXX人民法院附:本反诉状副本X份反诉人X年X月X日用以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双方当事人真正处于平等地位增加谈判筹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二、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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