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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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第一篇人身保险原理篇本篇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险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篇将围绕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展开论述,从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入手,简要介绍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阐述人身保险的职能、作用、以及人身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而重点阐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规定,并简要阐述人身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理论,为以后各篇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本篇共有四章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人身保险的功能、作用第四节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五节人身保险的产生、发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明确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以及中国人身保险发展的经历,进而加深对人身保险功能与作用的理解。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概述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业务分类、功能和作用,阐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的起源以及中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教学重点难点: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及其运用。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按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2、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人身危险是指符合风险分散、损失分摊原理,且保险人有能力接受承保的危险3、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的人身保险保障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以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1、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生命或身体2、保险合同性质补偿性的合同给付性合同3、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的实际经济利益为依据,且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的履约期间强调在订立时投保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索赔时不强调4、保险金额确定依据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需求5、承保危险的性质风险的发生及不规则,存在较大偶然性风险发生的概率波动相对规则,巨灾风险少,财产保险人身保险6、承保危险的经营技术要求风险相对集中,要求保持大量现金准备,重视共同保险、再保险保险经营相对稳定,不需要大量现金准备和再保险7、保险费率厘定及其考虑因素不同依据在于科学的测定保额损失率。考虑事故发生频率、事故损毁率、风险比例等依据是死亡率、预定利息率、疾病发生率、意外事故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一般采取均衡保费8、业务性质保障性业务保障、储蓄性业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9、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加权平均数法和比例提留法每份保单逐年计算、提取10、缴费方式一次性付清趸缴、期缴和终身缴纳11、保险合同的主体构成及要求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权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12、保险合同条款期限较短,有关内容、费率调整方便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险单贷款条款(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将其所形成的专门保险基金,以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而使本人或家庭失去收入来源为保险责任,由国家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包括养老金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2、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共性:(1)都是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参与,体现了互助合作精神(2)在资金筹集、管理与分配上都以大数法则作为数理基础,要求参与者数量足够多,资金实行专门管理(3)对于生老病死残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4)均体现安定人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3、两者的区别人身保险社会保险举办主体和经营目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由政府举办,以社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主。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受民法、保险法等法律调整。按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签订保险合同以社会保险法律或条例为依据,采取强制方式人身保险社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个人公平”原则,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遵循“社会公平”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量没有直接关系。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依据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和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费一般由个人支付按基本生活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标准由国家统一确定,保费按其当时的收入来确定,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或国家共同承担保障水平具有较高程度的保障,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程度较低。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二、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三、按照人身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四、按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划分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六、按照人身保险单是否分红划分一、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1、人寿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二、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1、个人保险: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只承保一个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2、团体人身保险:以一张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个企业、事业或机关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为法人或社团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成员。3、联合保险:将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人视为被保险人,如夫妻或者合伙人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三、按照人身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1、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强制性、通用型、广泛性、2、自愿保险。四、按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划分1、长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2、短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1、健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75---125)2、次健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含有的风险程度超过了标准体的风险程度,不能按标准或者正常费率来承保,但可以附加特别条件来承保的人身保险。(126—500)3、完美体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低,不需要按照标准费率承保,可以按照更为优惠的费率承保的人身保险。﹤75六、按照人身保险是否分红划分1、分红保险2、不分红保险第三节人身保险的功能、作用一、人身保险的功能二、人身保险的作用一、人身保险的功能(一)分散人身风险、分摊经济损失功能。(二)组织保险金给付,提供经济保障功能(三)资金融通功能:是指保险资金的筹集、运用与分配等经营活动。(四)社会管理功能1、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丰富企业年金的产品种类,逐步提高人身保险的覆盖面。2、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目前仅提供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3、通过建立人口和人群健康档案库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及信息服务,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风险与保险意识。4、保险企业通过加强对各类人身风险防范工作,在一系列预防疾病和意外事故活动中,维护人们的健康、安全、促进国民经济部门协调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的安定。5、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机构在技术、管理、成本控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一些领域参与政府管理,不仅降低了成本,控制了风险,且减轻了政府压力,还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二、人身保险的作用(一)微观方面1、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分散人身保险、提供经济保障。(2)作为储蓄和投资手段可以使资金保值、增值、(3)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节省更多的所得税。(4)人寿保险单作为贷款担保手段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便利。2、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有助于稳定企业开支,保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2)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和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二)宏观方面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辅相成的作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2、从整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面讲,保险公司开办人身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筹集保险费,建立和分配保险基金,并对闲置保险资金加以运用。3、人身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特殊的营销过程需要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素质的营销队伍,因此,通过发展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广泛吸纳就业人员,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第三节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将关系到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事实告知对方,保持最大程度的诚意;同时,双方都应恪守信用,遵守和执行合同的约定与承诺,互不欺诈和隐瞒。若有违反,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不履约或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告知:又称为陈述或重要事项申报,是指在保险关系确立时和存续期间,投保人应该尽量将已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全面、如实、及时地告知保险人;保险方也应该如实告知与其投保利益相关的实质性内容。(1)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告知的内容:见书14页(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明确列明告知中国:采取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相结合。见保险法18条。(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漏报、误告、隐瞒、欺诈。保险法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28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保险法第37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保证(1)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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