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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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二、合同内容不完备时如何履行当事人可协议补充;依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法律的补充性规定确定(P10)法律的补充性规定:质量:按国标、行标无国标、行标,按通标或特标价款或报酬:订立时履行地市价或政府定价、指导价。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地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在义务方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期限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方式——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义务方负担三、政府调价时如何履行N.63调价违约上涨时下降时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卖方)原价新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买方)新价原价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N.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N.68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双方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二、合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按约定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三、双务合同成立之后,应当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四、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提供相应证据。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后果: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恢复履行;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五、合同履行的保全(一)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甲(卖方)—10万元—乙(买方)丙(欠乙20万元)(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005年5月10日,原告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称,第三人╳╳精密结构(上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到期货款300000元一直未能支付。而同时第三人却怠于主张其在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工程款830000元),致使第三人所欠原告货款无法偿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被告立即代偿原告货款300000元。(二)撤销权N.741、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两种情形: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除斥期间N.7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思考: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方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六、合同履行的担保(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一)保证1、概念-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2、形式:书面形式3、主体(P12)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四、种类: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案例]某信用社向丘某发放贷款5万元。李某为丘某提供担保保证,保证内容为:“此贷款如丘某不按期偿还,由我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该笔贷款到期后,丘某没有如约偿还,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李某代丘某偿还贷款的本息。李某辩称:“自己只有在丘某无能力偿还该贷款后,才为其偿还贷款。而丘某现在仍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且信用社没有起诉丘某而是起诉我,这是起诉错了对象。请求法院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要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P1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甲××银行(抵押人)(抵押权人)2、形式:书面形式下列财产必须登记才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三)质押1、概念(P13)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为质物。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财产权利为质物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2、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四)留置产生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留置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依法处分留置物优先受偿。(五)定金:N.115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因生意之需向乙借款50万,并以自己价值70余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流动资金不足,又向丙商借8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甲同样欲以其房屋作担保,但遭到抵押权人乙的反对,无奈之下,甲只好将自己心爱的名贵摩托车质押给丙。丙将这辆价值10余万元的名牌车放在家中后,唯恐遭人盗窃,整天提心吊胆;几天后便与甲商量:质押关系依旧在,但车请甲开回自家去。甲遂又将摩托车取回。后来,甲生意失败,到期无法偿还欠乙的50万借款,而此时,欠丙的8万元也已到期,但甲手头拮据,也同样无法偿清。问:(1)甲分别与乙、丙设立的担保是否有效,理由何在?(2)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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