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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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合同编号:JT-2007-D4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开县交通局(盖章)施工单位: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二○○七年九月正本目录一、合同书……………………………………………………1二、补充合同…………………………………………………4三、廉政合同…………………………………………………5四、安全生产合同……………………………………………8五、合同专用条款……………………………………………11六、合同通用条款……………………………………………14七、开县交通工程承包人违约处罚实施细则………………59八、投标单位工程量报价清单(修正后)…………………671一、合同书鉴于业主为修建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D4合同段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合同的投标书,现由开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2007年9月6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1.合同段K15+000至K18+000长约5.0km,宽5.5m,桥梁km,及其相应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问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工程量清单及预算;2(9)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壹万柒仟零壹拾叁元(¥3017013元)。5.由于业主按本协议书第6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6.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路基(含路面基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路面面层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副本3五份,乙方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甲方:开县交通局(盖章)乙方: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二00七年九月七日4二、补充合同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就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城黔路开县汉丰至赵家段路面工程、开县九龙至天和公路天白支线改建工程三个项目经业主与施工单位代表对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合同条款:一、合同总价按投标单位清单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总价签订合同。二、根据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修改表中第23.2条规定,若投标人清单单价与业主清单单价相差超过10%时,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按合同总价包干,施工中增减工程量以业主清单预算为依据,根据投标报价与业主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第200章至第700章)相比较计算下浮比例,并以业主清单同等比例下浮后的清单单价作为增减工程量的单价;新增工作内容项目单价另行计算,按同等比例下浮后的单价执行。三、安全生产费用应在业主监督下作为安全生产专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四、施工中红线外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费,业主不负担任何费用,但应负责协调、联系处理。五、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副本五份,乙方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开县交通局(盖章)乙方: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二00七年九月七日5三、廉政合同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开县交通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开县监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D4合同段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6(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7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D4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五份,乙方执副本三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开县交通局(盖章)乙方: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开县新城建委二楼地址:电话:电话:日期:二00七年九月七日日期:二00七年九月七日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8四、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开县临江至南门公路改建工程D4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开县交通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重庆市开县华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9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一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伺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10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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