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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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虚开发票政策解析1邯郸市华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徐运海Tax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1.发票老板税负高留抵Tax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2.发票1.发票Tax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2.发票3.资金1.发票Tax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2.发票3.资金1.发票4.资金Tax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2.发票3.资金1.发票4.资金5.资金Tax有苦说不出的“接受虚开”虚开发票的类型无货虚开赚税点如河北省国税局和公安厅联合“1.29”专案:河北恒瑞公司和河北悦康公司在没有真实药品销售背景下,采取伪造《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清单》、虚假收款等手段对京、津、苏、辽等四省市1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57份,涉案金额价税合计6.45亿元,涉案犯罪嫌疑人30人。有货虚开个人倒买倒卖,然后找公司代开发票Tax虚开发票,不用补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Tax有苦说不出的“接受虚开”有货虚开案例四川F公司等三户医药企业,大量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并向新疆J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开票流程为:第一步,H某某等人以F公司名义采购药;药品的进项发票开具给F公司;第二步,H某某等人持F公司的委托书,以F公司名义与新疆J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第三步,H某某等人将药品运往新疆;第四步,新疆J公司将资金通过对公账户打入四川F公司账户;第五步,F公司留下开票费后,将剩余销售款转给H某某。开票费的计算,以销售价税合计乘以9%左右减去H某某等人以F公司名义取得进项发票价税合计的7%左右。税务机关对F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在检查中,F公司也承认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就是为了给H某某等人虚开发票。由于数额巨大,并向新疆税务机关开出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新疆地税机关就此要求新疆J公司补缴巨额税款。TaxF公司J公司H个人1.发票TaxF公司J公司H个人2.合同、发票1.发票TaxF公司J公司H个人2.合同、发票1.发票3.货TaxF公司J公司H个人2.合同、发票4.资金1.发票3.货TaxF公司J公司H个人2.合同、发票4.资金1.发票5.资金3.货Tax有苦说不出的“接受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已经申报抵扣税款的:认定为偷税、追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没有申报抵扣税款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涉及税款超过5万元):追缴税款、移送司法机关Tax有苦说不出的“接受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Tax有苦说不出的“接受虚开”如何避免接受虚开?要提高防范意识给货、给票,就付款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单线联系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Tax有苦要大声说出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Tax有苦要大声说出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TaxF公司J公司H个人2.合同、发票4.资金1.发票5.资金3.货TaxF公司J公司H个人2.合同、发票、货3.资金1.发票4.资金Tax13171797093Xu_yh_19753581235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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