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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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国家领土StateTerritory2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及其含义1、含义: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即国家主权管辖下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2、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综上,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只要是国家都必须有固定的领土。同时,领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注意: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对象和空间,不属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土地是不能称为国家领土;同样,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3二、领土的构成(P99)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底层领土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国家领土并不限于地球的表面,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概念,从三维空间上看它是个立体概念。一国对另一国领海、领空或其底土的侵犯,都是对该国领土的侵犯,该国完全有权依据国际法进行自卫。注意在公海上以及在外国领水内的军舰及其他公有船舶、用做外国使馆的馆舍等不可看作为“领土的虚构部分”或“拟制的领土部分”,应该用管辖权豁免的理论来解释。4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即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岛所组成。领陆在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中是最基本的,不能设想世界上没有陆地领土的国家。领水和领空是陆地领土的附属部分,而不能独立于陆地领土之外。每个国家的领土都是以领陆为主。国家的领土主权主要是对陆地的主权,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是对陆地的管辖权。因此,一个国家的领陆如果发生变化,附属于领陆的其他部分也随之发生变动。52、领水: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领水=内水+领海内水包括湖、内海、河流连同其河口、港口、运河以及有些海湾和海峡内的水域。内水=内河+内湖+内海领海即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海域。3、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领空=领陆上空+领水上空1959年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以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空间的具体高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领水和领空是陆地领土的附属部分,而不能独立于陆地领土之外。64、底层领土:是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和资源等。底土=领陆底土+领水底土底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因为这部分领土对于敷设电缆线、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进行科学实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领土从地理特征看,有的国家的领土是由领陆连成一片的,有的是由领陆和岛屿组成的,如我国,也有的领土完全是由岛屿组成的,如印度尼西亚。综上,领土绝不仅是一个陆地平面的概念,而是涉及海陆空三部分的一个立体概念。7三、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二)性质:(三)领土的主权的内容和含义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管辖权8四、领土主权的限制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限制)如尊重领国利益原则、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非军用船舶领海无害通过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侵害另一国利益等;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限制)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如果是国家之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则为现代国际法所允许9(一)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信国家之间。如比利时与德国协议共管他们边界上的莫勒内地区。(二)租借地: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界是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10(三)国际地役国际地役主要是指依照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内作某种行为,如捕鱼、经营铁路、驻军,或者承诺在自己领土内不作某种行为,如不在边界河流一侧设置重型武器或建立生化工厂等。民法上的地役权(课本)国际地役:概念、积极地役、消极地役国际法上国际地役和国内民法上地役区别11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一、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层领土三、领水=内水+领海(一)内水:1、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狭义上的内水仅仅是指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向海岸的那部分海域,有时称为内海,是海洋法上的重要概念。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内水=内河+内湖+内海12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132、内陆水: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1)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都肯定了国家对内河的主权。国家对其拥有完全主权,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14(2)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界河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沿岸国对其疆界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按照习惯,该河流的划分,如果是可航行的则以河流的主航道的中心线为界,不可航行的则以主河道的中心线或河流中心线为界。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沿岸国行使管辖权,沿岸国的船舶可以在界河的航道上自由航行。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开放。关于河水的使用,捕鱼以及河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宜,可以通过沿岸国家的协议解决。15(3)多国河流。如我国云南省的元江(流入越南为红河)、澜沧江(流入老挝为湄公河)。又如尼罗河,流经坦桑尼亚、布隆迪、卢旺达、乌干达、苏丹、埃及等六国。河流经过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所有。各沿岸国享有排他主权。对该河的航行问题,普遍的实践是,原则上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放,但沿岸国有权禁止禁止非沿岸国甚至其他沿岸国船舶在它的水域航行。多国河流属于所有沿岸国的共同水道,其利益应相互尊重,应以不损害整个河流的沿岸国共同利益为重。16(4)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沿岸国可组成国际委员会对其进行管理。但在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自由航行。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见教材共5点。17(5)湖泊或内陆海:湖泊或内陆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完全受其主权管辖,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而不对别国开放,如我国青海湖、洞庭湖、瑞士的苏黎世湖。如果湖泊或内陆海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陆地领土的包围,即有不止一个沿岸国的湖泊和内陆海,通常需要沿岸国就划界和利用达成协议,原则上以湖泊或内陆海的中心为界,分别属各沿岸国所有和管辖。黑海的法律地位具有典型意义:黑海为内陆海,目前其沿岸国为六个。在黑海上航行有商船自由航行原则,但对非沿岸国的军舰在黑海中航行有限制。18(6)通洋运河。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运河,可分为内陆运河和通洋运河。内陆运河位于一国领土之内,属于沿岸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该国主权管辖,适用内河航行规则。国家对内陆运河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除有条约约定外,运河不对外国船舶开放。但对于通洋运河,即连接海洋,构成国际交通要道的运河,在国际航行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则受到国际条约规定的制度支配,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科林斯运河和基尔运河。19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一、国家领土变更的含义注意:此处的领土变更应与国家主权相联系,即这种变更产生一定的国际法律关系,而非国内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二、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世界是如何被“瓜分”的传统国际法把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列为五种: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20(一)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对象)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明确抛弃的土地。有效占领主观要件:国家具有取得该土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表示出来;有效占领客观要件:国家对该土地采取了立法、司法、行政、表示主权的行动或措施。先占这一方式,有助于用来解决某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争端问题,可以起到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现在世界上很难再找到无主土地了,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21(二)时效:基于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取得对该土地的领土主权。国际法中时效与国内民法中的时效有所不同:见课本。时效与先占的根本区别在于: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时效由于时效是非法占领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有一定的期限,以致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作出裁决的。(三)添附自然添附:河口三角洲、涨滩人为添附:沿岸国沿着河流或者沿着海岸线而建筑堤堰、防波堤;堆积土石填海造田;建立用于各种用途的人工岛屿等。注意:大陆架或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和设施不能成为领土添附的对象。因为《海洋法公约》规定这样的岛屿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属性。22(四)割让例:旧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领土,在现代国际法上如何认识?例:美国在18—19世纪从法国、俄国手中低价购买大片北美版图,在现代国际法上如何认识?(五)征服1、征服国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正式表示;2、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和一切反抗。在以上五种方式中,除添附和自愿割让外,其他方式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掠夺和扩张领土的性质。从现代国际法来看,这些所谓领土取得的方式,只能用来说明领土主权发生变更的历史事实,不能完全作为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23三、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一)添附(二)非强制性割让(三)民族自决即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成为新独立国家。分为三种情况:1、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2、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领土独立和联合国托管下的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独立3、不是基于民族自决,但国家分立,出现多个新国家24(四)全民公决,又称全民投票,它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公决的领土变更方式必须是当地居民意愿真正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考虑到居民的民族成份而变更国家某一部分领土,符合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国际法和各国实践所承认的。但那种强奸民意的全民公决则是违反国际法的,如1939年希特勒在奥地利举行所谓的“公民投票”把奥地利合并,1976年印度举行所谓的“公民投票”把锡金吞并成为它的一个邦。25(五)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这种正常的变更领土的方式,符合国际法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因而也是合法的。如1960年10月,我国同缅甸签订的边界条约中规定,我国同意将220平方公里的土地移交给缅甸,成为它的领土的一部分。缅甸将189平方公里的两个部落划归我国,成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缅两国交换部分领土,既考虑到实际的需要,同时也照顾到历史关系和民族成分,而且是在完全平等互利,自愿和和平友好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国际法原则的规定。26(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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