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民法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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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民法中的权利相关案例:凋谢的玫瑰花甲男于2009年3月1日再一次聚会上认识乙女,即以电话向某花店订购一束名贵的玫瑰花,价金1000元,约定于3月2日上午送到乙家。花店店员丙如期送花至乙家,但乙因公司有急事外出。丙便委托乙的邻居丁代交。丁上街购物,被汽车撞伤住院,5日后出院回家,该束玫瑰花早已凋谢。丁交给乙时,乙拒收。•问:花店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1000元价金?•一、民法中权利概述•(一)权利的概念与本质•1、权利的概念•在法律中,权利一词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去理解。首先可以把它理解为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如选举权、所有权等。其次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自由,即法律允许的、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如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第三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承认、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由于为法律所承认,这种利益具有正当性,由于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请求,可以用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给予保护。•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2、权利的本质•(1)“意思力说”。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法律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力,权利人可以依照其权利自由地运用其意思。•(2)利益说。该说认为权利的真正实质是存在于主体的利益,利益的实际效用和获得上。权利的本质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3)意思支配力说。这一学说试图调和以上两种学说,从意思自由和利益两个方面来说明权利,把权利的本质界定为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力。这一学说后来成为德国的通说。•3、权利的功能•权利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个人自由的范围,二是对不同的利益作出评价、选择,以“定纷止争”。•(二)权利与相关概念•1、法益•法律将某种利益作为保护的对象,以赋予权利的方式作出规定,才能够成为权利。如果仅以反射作用使人们享受利益,则为法益。•法益和权利一样,其本质均为利益,只不过作为权利的利益更明确、更直接,而法益也为法律所承认,但方式则是间接的。•2、权限•权限与行为人自身享有的利益无关,是指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具有意思支配力的法益。如代理权限,代表权限。•3、权能•学理上使用的概念,指权利的具体内容,具体实现的方式,如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三)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人。由于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后往往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所以权利主体往往又是义务主体。•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所以民法理论侧重于权利的角度研究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并形成权利主体的理论。•民法中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胎儿)•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三种类型六种情况;法人:性质;经营范围)•(四)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指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上权利主体得以支配的对象。•甲养的一条爱犬被乙的汽车轧伤,甲要求乙赔偿治疗费。恢复原状所需的治疗费需5000元,而买一条同类的狗只需3000元,•问:法院是否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甲去世前,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将她所有的房屋和存款10万元给她的爱犬“毛毛”继承。•问:该遗嘱是否有效?•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非财产利益•(五)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内容是指权利人意思可支配的范围。权利的性质和类型不同,权利的内容也不同。如物权主要表现为对物的支配,债权则表现为对特定行为的请求。•二、请求权•(一)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他人的行为。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这种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只能请求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间接地取得利益。•1、债权的请求权•2、物上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特点在于:•(1)请求权人与被请求权人均是特定的法律主体;•(2)请求权人请求的目的是要恢复自己对财产的正常支配状态;•(3)请求权人只能是请求侵权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对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影响;•(4)该请求权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即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引起的,因此它不同于因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5)这种请求权可以是权利受害人通过法律审判机关向侵权人提出的,而不是受害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其后果是经过诉讼程序,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恢复支配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因此它属于民法对物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三、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宗旨是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维护抗辩权人的合法利益,但由于这项权利在实质上是抗辩权人依靠个人的腕力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私力救济,因此为了防止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各国民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等也规定了抗辩权制度。•(一)抗辩权的含义•1、狭义的抗辩权。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2、广义上的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二)抗辩权的特征•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抗辩权具有以下特征:•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三)抗辩权的类型•对抗辩权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抗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抗辩(三)抗辩权的类型•对抗辩权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抗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2、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3、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四、形成权•(一)形成权概念的产生•形成权这一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抽象思维的产物。在这之前,民法理论通常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将权利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和抗辩权三种。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在进行实体法与诉讼法体系的划分中,才发现了形成权。•形成权这一概念专门用来指称那些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二)我国民法中的形成权•(三)形成权的理论依据•形成权一方面体现了私法自治,另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私法自治行为的规制。•(四)形成权的特征•1、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2、形成权的实现无须介入相对人的行为•3、形成权不可单独让与他人•(五)形成权的类型•1、以形成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可划分为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2、以形成权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财产性形成权与人身性形成权•3、以形成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可分为产生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形成权•4、以形成权产生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约定形成权与法定形成权•(六)形成权行使的限制•形成权的行使,只须以单方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单方形成之力,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与安定,形成权的行使应受限制。•1、行使期间的限制•2、行使方式的限制•五、自助行为•(一)自助行为的概念及发展•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系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之一。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按性质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自助行为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古代,自助行为在债法上具有普遍适用性。•现代各国对于债权的保护均要求应通过国家法律的公力救济方式,禁止私力救济。但绝对禁止私立救济,难以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有条件地承认了作为私力救济手段的自助行为。•(二)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2、自助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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