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外交学概论 第三章 外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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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交制度第一节外交准则一、传统的外交准则1、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其拥有平等权主权平等的准则在外交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各国外交代表必须真正以平等身份相互对待•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准则•国际争端,通常是指国与国之间由于存在某种利害冲突,因而引起了争执1.武力方式解决国际争端2.和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所谓和平方式,就是要求各国采用非战的、外交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获取和平3、共同同意的原则•表明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表明外交要求各国之间进行友好协商•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努力达成一致•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不应采取压迫、威胁等非和平的协商方式二、新中国的外交准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切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主权平等,早已是一项基本准则,并以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国与国之间必须是相互的2、互不侵犯•互不侵犯原则的实质,就是要制止侵略,制止滥用武力,制止战争遵守互不侵犯原则不仅要坚决禁止武装侵略别国,而且还要禁止武力威胁,军备竞赛等遵守互不侵犯原则,是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最好的遏制方式3、互不干涉内政•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直接延伸干涉内政指一国干涉另外一各国家的事务,做了它本不该管、本不该做的事情干涉内政就是冒犯别国的国家主权4、平等互利•国与国之间在彼此关系上,应当相互尊重对方先有的社会制度,不使用武力相威胁,实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平共处•各国应该和平地共存•各国应当和平地往来•各国应当和平地解决争端第二节外交惯例一、外交承认1、外交承认的内容(1)国家承认,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外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里具有主权国家存在资格被承认国新近建立被承认国变换本国国号或国名(2)政府承认,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外一个国家中央政府的唯一合法性的承认被承认者以合法的方式组成新政府被承认者以革命国政变的方式进行了政权的更迭被承认者的国家新近成立2、外交承认的方式•按照承认的是与否,可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承认•按照承认的明示与否,可将其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按照承认的有无条件,可将其分为有条件承认和无条件承认•按照承认过的多寡,可将其分为个别承认和集体承认3、外交承认的效果•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可以正式缔结各种形式的条约•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可以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和处理其国外财产的权利二、外交关系的建立1、建立外交关系的资格•建立外交关系的资格指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所具备的特定身份1.主权国家2.一些国际组织2、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一般条件:必须遵守外交准则必须正式承认本国必须正式承认本国政府特殊条件3、外交关系的形式(一)正式的外交关系•完全正式外交关系•不完全正式外交关系•派遣常驻使节•派遣兼任外交使节•派遣共同外交使节•派遣特别使节(二)非正式外交关系三、外交特权与豁免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对象•(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时间•(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地点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一)给与职业外交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职业外交官人身不可侵犯•职业外交官的安全必须被确保•职业外交官享有行动及旅行的自由•职业外交官享有管辖豁免权•职业外交官可免除个人捐税•职业外交官可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二)给与外交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免税•免除关税和免除查验(三)职业外交官和使馆所应承担的义务•尊重接受过法律与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使馆官员不得为私人利益而从事任何职业和商业活动四、外交制裁和外交报复1、外交制裁•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外交制裁仅限于外交领域内•外交制裁尽管是一种惩罚性行为,但他的具体做法必须是和平的、非暴力的、约定俗成的•外交制裁一般都起因于某一个具体事由2、外交报复外交报复特点:•进行外交报复存在一定的正当理由•进行外交报复往往是出于被迫•进行外交报复有一定的限制性•进行外交报复大多讲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进行外交报复不应当违背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第三节外交机构一、国家领导机构1、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元首正式出访时享受国家荣誉、最高级别的外交礼遇和一切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元首有个人和集体之分2、政府•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一国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国际法规定:任何主权国家的政府,在国际交往中均有权与其他国家的政府进行谈判•国际法规定:各国政府均有权管理本国外交事务•政府首脑是一国最高政府的领导人二、外交部1、外交部的地位•国际法规定:外交部是国家负责外交关系、外交事务的专门性的行政机关正常情况下,一国的外交部长、部长及其代表,在国际法上代表着其所在国家,并且一起国家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国际法规定“外交部优先权”和“外交部长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外交部的职能•负责本国的外交活动•领导本国的驻外代表•参与本国的外交事务•组织本国的外交接洽三、大使馆1、常驻外交使团•(1)馆长是常驻外交使团最高负责人•(2)除馆长外还有其他的外交职员2、使节权•一国接受和派遣使节的权力•(1)积极使节权,指派遣使节的权力•(2)消极使节权,指接受使节的权力3、大使馆的地位一、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二、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三、与接受国办理交涉四、以一切合法受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想派遣国发回调查报告五、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发展六、执行领事职务四、领事馆1、领事馆的特点(1)领事馆的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其派遣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商业经济上的利益,并负责处理相关的业务(2)领事馆的设立并不以大使馆的设立为前提(3)领事馆的具体职能只能够在其辖区内行使(4)领事馆在国际法上不被视为派遣国的外交代表机构2、领事馆的地位•(1)领事馆具有无可置疑的官方地位•(2)领事馆依然是派遣国的重要代表•(3)领事馆可以进行派遣国的外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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