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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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性质二、行政许可的种类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范围四、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性质(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在法律一般禁上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性质1.依申请行政行为2.存在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授益性行政行为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5.要式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种类(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非排他性许可: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一般说来,一般许可或警察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某一领域中的许可存在数量方面的限制时,一定条件下的一般许可也会转化为排他性许可。(三)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性许可: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许可形式,如持抢证、护照、驾驶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附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商标许可等。《专利法》第48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范围(二)行政许可的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5、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四、行政许可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审查与决定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1、设定权;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3、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了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对青少年的特别规定(第25条),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第27条),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原则构成(五)职能分离的原则1、行政处罚的设定相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六)一事不再罚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全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种类1\人身罚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2\财产罚行政机关可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罚款;没收。3\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法》对责令停产停止规定了听证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和资格。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撤销相对人的凭证,终止其继续从事该凭证允许活动的资格。听证程序。4\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警告;通报批评。(二)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部委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有国务院规定。5、省级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委托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一事不在罚原则。(二)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行政拘留的,折抵相应刑期。罚款折抵相应罚金。(四)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1)概念: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2)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第33条)。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3)内容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2.一般程序(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2)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1)立案2)调查3)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3.听证程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听证是由行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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