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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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序号名称文号发文单位时间1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晋煤规发【2012】501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5.232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晋煤规发【2012】502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5.233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规发【2012】50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5.224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晋煤规发【2012】504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5.225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晋煤规发【2012】500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5.23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附件:1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二、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5、对全省已有的办矿企业在本标准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等级首次审核评定。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有办矿企业实行等级年度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省煤炭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在煤炭厅备案。企业所属煤矿全部为建设矿井的,对照《企业等级标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2人数、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属矿井现场管理情况等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待企业所属煤矿建成投产后,办矿企业及时申报等级审核评定相关材料,省煤炭厅按照《企业等级标准》全部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6、鼓励办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评定连续三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档次限制,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的等级,一次只升一个级别,累计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别。7、对达不到企业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实行降级。在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时,对照“企业等级标准”每有一项条件不符合,企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无级别。三、积极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8、对资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办矿企业在资源配置、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煤矿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在对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进行初审时,优先支持特级、甲级企业配置接替资源和新建煤炭转型项目所需煤炭资源,支持乙级企业配置矿井接替资源;支持特级、甲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各类煤矿,支持乙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矿井能力不高于本企业所属煤矿总能力的煤矿。9、鼓励具有等级资质的企业间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办矿企业要进3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四、明确职责程序,确保审核评定工作优质高效有序开展10、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办矿企业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和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各办矿企业负责本企业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申报工作。11、在企业等级首次或年度审核评定时,办矿企业填报《全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八大煤炭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本部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中: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需由公司注册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山西正华实业公司申报材料由省监狱管理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他办矿企业申报材料由办矿所在地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未在山西省境内注册设立管理煤矿子公司的省外办矿企业,其所属煤矿按独立煤矿企业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12、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停止其所属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暂扣其所属煤矿的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所属煤4矿由具有权限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二级子公司经整改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其办矿资格,所属煤矿由其母公司(或母公司其他具有相应等级的子公司)控股经营管理。13、在等级审核评定过程中,办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按无等级企业对待。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对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企业三年内不得升级。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等级审核评定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附表:1、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附表2、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晋煤规发〔2012〕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1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附件:2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生产建设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3第八条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第九条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4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第十二条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5第十三条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第十四条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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