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有色股份--派驻投资项目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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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派驻投资企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度文件编号本制度共5页编写部门:制度审核人:签署:生效日期:发放部门: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派驻投资企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述派驻人员系指派驻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办事处等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第二条派驻人员的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派驻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人员等人员的选派、工资福利、休假、考核以及日常管理等。第二章派驻人员的工作职责:第三条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与投资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履行所任职务的各项职责;第四条适时向项目责任人和投资管理部报告所在项目运营情况,认真贯彻公司的管理意图,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发生可能导致投资企业亏损或经营障碍的不当或违规行为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项目责任人和投资管理部报告;第五条接受投资管理部的归口管理,积极配合项目责任人的工作。半年和年终向投资管理部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汇报所在项目的生2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项目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报告。第二章人员选派第七条投资企业高管人员的选派(一)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建立人才库,并进行重点培训,做好人才储备。公司派驻投资企业高管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先从人才库中选拔,也可在社会及当地招聘。(2)由各职能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初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3)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投资企业董事会发出推荐函和个人简历,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二)高管人员应聘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判断,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有效控制措施。(3)本公司选派的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下应有担任本公司中层干部的经历或具有培养前途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部门经理,能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并能与本公司经常沟通,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3(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工作深入。(5)身体健康。第八条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一)由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业务部各部门推荐,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投资企业发出推荐函和个人简历,聘期一般为三年。(二)公司内退返聘人员派驻投资企业的人员,参照社会招聘人员待遇,不享受本规定中的福利待遇。第九条公司派驻投资企业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努力克服困难。不服从公司安排的人员,按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条派驻投资企业人员的薪酬由工资、奖金、补贴三部份组成。第十一条工资:(一)派驻投资企业的人员应根据所在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和规定核算并领取工资和相关福利(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参照《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暂行)》提出派驻人员的职等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三)工资的发放原则为公司核定的工资和投资企业公司核定的工资孰高的原则。即投资企业核定的工资高于公司核定的工资,按照投资企业工资发放,反之,按照公司核定的工资发放。第十二条奖金4派驻人员的奖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投资企业发放;另一部分由公司投资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派驻人员的职等以及投资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提出派驻人员年度奖励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放。第十三条派驻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各投资企业应每月将派驻人员在投资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的情况传真到投资部备案。派驻人员在公司领取奖金之前,应将在投资企业领取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一并上缴公司。第十四条京外补贴:公司对派驻京外投资企业人员给予京外补贴,标准如下:(一)凡公司派驻京外投资企业人员,享受京外工作补贴4000元/月.人;(二)派驻地处贫困偏远地区投资企业的人员,增加补贴1000-3000元/月.人。(三)为提高外派人员的居住条件,公司另行发放住房补贴1000元/月.人。(四)以上各项补贴之和即为外派人员的京外补贴,均为税后收入。(五)京外补贴于每年年中、年末分两次发放,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发放;(六)派驻京外人员,因私或因病当月在北京滞留时间累计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者或因公满月者,取消其当月的京外补贴;5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为便于派驻投资企业人员的管理,除派驻投资企业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事项外,派驻人员统一挂靠在公司投资部,由投资部负责进行派驻人员的日常沟通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投资部负责单独编制派驻人员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并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的报销和控制。第十七条涉及到公司交办的临时工作、请休假、定期工作总结、培训、考核等派驻人员管理工作,统一通过投资部与派驻人员沟通和传达。第四章考勤和休假第十八条派驻京外投资企业人员如与所在投资企业相关制度无冲突时,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假。如本人不能休假,本公司可负担两人次往返交通费用(参照出差标准)。第十九条外派人员请休假参照本公司《考勤、休假和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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