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人员精简分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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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人员精简分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劳动生产率,保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富余人员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划,在人员总量定编控制前提下,通过各种方法下岗分流闲置人员。第二章精简分流渠道第三条实行内部提前退养。即在正常退休年龄前,先在公司内退,届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第四条办理停薪留职。即保留公司员工身份,向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第五条休工放长假。在休假期内发给生活费。第六条允许员工自动辞职或自谋职业。对辞职者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第七条主动裁员。对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并按劳动合同履行补偿、赔偿义务。第八条兴办劳动服务企业,安排富余人员。第九条组织劳务向国内、国外的输出、工程承包。第十条在公司内部待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技培训,为其介绍工作以重新就业。第十一条转移到行业或社会再就业机构委托管理。第十二条其他的精简办法或政府规定的途径。第三章内部退养第十三条凡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工龄10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内部退养。因身体健康状态,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审,可不受年龄限制提前内部退养。第十四条为鼓励内部退养,可实行每提前一年退养、晋升一级工资的办法,但最高不超过五级。退养后停发奖金,也不参加公司工资升级。退养费可按退养奖励晋升后的基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计发。退养员工在福利保险方面,与公司正式退休员工待遇相同。第十五条自公司批准的次月起,退养员工可以离岗位休养,允许其从事一定的劳务或个体、合伙或私营经营。退养后,保留公司员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工龄工资继续增加。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第四章停薪留职第十六条凡需停薪留职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可以实行停薪留职。公司严格控制骨干人员停薪留职。第十七条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1年时间。第十八条停薪留职前应一次性支付给公司停薪留职费用或在停薪留职期间按月支付费用。该费用用于支付政府规定统筹的各类住房公积、失业、退休、医疗保险等以及公司管理费用。第十九条停薪留职期间由公司保留公职并连续计算工龄,停发各种工资、津贴、奖金,不参加工资升级,不享受公司生活福利、劳保、公费医疗待遇。第二十条停薪留职期间有关工作证照需留存于公司内;是党、团、工会成员的,需向组织请假,并预交组织费。第二十一条停薪留职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不得带走公司技术资料、设备、专利和专有技术。经发现后,须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停薪留职人员提前回到公司不退回所缴费用;须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届满前15天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超过15天的可以除名第五章长期休假第二十三条凡公司的女员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以及公司在停产、限产期,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批准后离岗休假。第二十四条女员工自怀孕起,即可向公司申请长期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年(如2年);其他人员不超过个月(6个月)。第二十五条女员工休假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龄工资全发,岗位工资和奖金不发。遇公司增资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升级;但须在期满回岗后补发。第二十六条闲置人员休假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50%计发,岗位工资和奖金不发,工资升级不受休假影响。在此期间,员工应主动与公司联系,随时服从返岗,逾期未上岗的,以旷工论处。第六章内部待业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定编范围外,未签订上岗合同者,均为内部待业人员。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列为内部待业人员:1.女性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按规定休假的;2.经批准已提前内部退养、停薪留职、休长假的;3.新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或转业军人);4.因工负伤在治疗期的;5.正在休探亲假和婚丧假的;6.申请调动,自发函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手续的;7.正在外脱产学习或培训的;8.借调或支援外单位的;9.双职工家庭一方已下岗的。第二十九条待岗人员一律在公司(再就业中心)登记,进行正常考勤并积极参加转岗技能培训。公司按待岗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如8%)提取专项培训经费,不足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待岗人员自费参加社会培训,在重新就业后,公司酌报部分培训费。第三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基本工资的%(如50%)发放,工龄工资全额计发,不发奖金和津贴。第三十一条待岗期一般为个月(如6个月)。在此期间重新上岗的,恢复新岗位的工资、奖金或其他待遇。若不能获得公司重新上岗机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或社会就业机构推荐的工作,则在待岗期间或期满后辞退,转为社会失业人员。第七章劳务输出第三十二条公司劳务输出或输入须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期限、劳务收入及双方管理责任等内容。劳务收入中包括的保险福利费用承担比例,由劳务输出、输入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三条公司关注并提请劳务输入单位不得歧视劳务人员。在劳务协议期间,非职工本身原因,劳务输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第三十四条劳务人员收入达到输出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可酌减其待岗生活补贴;如未达到的,应发放待岗生活补贴。第三十五条鼓励劳务输入单位从劳务人员中吸收正式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如50%),申请享受劳服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种精简分流渠道的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标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政府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政府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须与公司工会协商讨论,并报公司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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