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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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电大开放教育法律(本)专业外国法制史第一次平时作业一、填空题(共30分)1.古埃及法比较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妻子可_保留__自己的全部财产。2.创始于亚历山大时代的耶路撒冷的“犹太公会”,是一种__高级宗教_和__高级宗教法庭_合一的机构。3.古印度财产继承法贯穿着不同种姓婚配所生子女__区别对待_和同等种姓_嫡长子__优先权原则。4.伯里克利制定的“宪法”性质的法律规定__民众大会_为最高权力机关,__十将军委员会_为最高军事权力机关。5.罗马人法把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称为__自权人_,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称为__他权人_。6.罗马法规定,对物权的诉讼分为__对物的诉讼_和__对人的诉讼_两种。7.基督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是《圣经》,以及《__格拉提安努斯_》、《__都会法大全_》和《拜占庭教会法汇编》等。8.日耳曼法中的契约分为__要物契约_和__要式契约_两种形式。9.在婚姻家庭方面,教会法规定结婚必须履行__宗教仪式_,凡属“__禁止阻碍_”条件之婚姻,教会法不承认其为合法婚姻。10.12至13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的商法,是__罗马法_有关商品经济方面法律规范的演化,但是具有了一定程度的__资本主义萌芽_性质。11.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杰出的注释法学家是__阿库修斯_,他的传世巨著是《__通用注释_》。12.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__巴尔多鲁_,因其成就显著,欧洲法学界把评论法学家统称之为“__巴尔多鲁主义者_”。13.封建制早期的法国分为两个法律地区,南部是__成文法地区_,北部是__习惯法地区_,以罗亚尔河为界。14.1618年至1649年的“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所签订的《__威斯特伐里亚和约_》,标志近代__国际法_主要原则的确立。15.英国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于1164年颁布《__克拉伦登基本法_》,确认了教会法的广泛管辖权;当时的首席法官格兰维尔写成了关于普通法的第一部著作《__论英国法律和习惯_》。16.日本古代法的三大渊源是《大宝律令》、《__贞永式目_》和《__公事方御宣书_》。17.从结构上看,伊斯兰法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__宗教义务_的规定,一类是有关__法律_方面的内容。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1分,共10分)1.古印度法最主要的特征是(BC)。A、重视判例和推理B、具有宗教法性质C、种姓制度为其精髓D、采取属人主义原则2.雅典国家颁布“贝壳放逐法”是在(C)担任执政官时期。2A、德拉古B、梭伦C、克里斯提尼D、伯里克利3.法兰克王国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权威性的法典是(A)。A、《撒利克法典》B、《里普利安法典》C、《夏马威法典》D、《图林根法典》4.中世纪欧洲第一部官刊的教会法典是(C)。A、《克里蒙特教会法规》B、《博尼费斯八世教令集》C、《格里高利九世法令集》D、《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5.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真正代表是(D)。A、特拉沃萨里B、瓦拉C、波利田D、阿西亚特6.1861年正式签署废除农奴制度特别宣言的俄国沙皇是(D)。A、伊凡三世B、伊凡雷帝C、彼得大帝D、亚历山大二世7.在伊斯兰法四大法学派中影响最大的是(B)。A、沙斐仪派B、含乃裴派C、马立克派D、罕百里派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1、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2、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3、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亦译为“注解法学派”),也称后期注释法学派,因为其代表和核心人物是巴尔多鲁,故有时也称“巴尔多鲁学派”,是13世纪中叶以后继注释法学派而在意大利崛起的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研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注、三段论法和二难推理等,其工作的意义在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曼习惯法和教会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4、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性的宗教法,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伊斯兰国家法律、伊斯兰法系有密切的联系。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的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6-7世纪阿拉伯人处于氏族制度解体时期,战争不断,社会混乱。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在阿拉伯人原始宗教基础上,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某些因素,创立了伊斯兰教,对规范当时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行为基础上,要求穆斯林按真正规定的方式生活。随着伊斯兰国家的出现,伊斯兰教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伊斯兰法的渊源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等形式,另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世俗的习惯法,外来法律因素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形式。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1.简述罗马物法中关于债法的主要内容。“债”(obligalio)一词不见于罗马古代法中,“十二铜表法”只知有“借贷”(nexum)。直到市民法在万民法的影响下,承认合意契约,既适用于公民间,也适用于外国人之间。查士丁尼法典确认,“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一切债务大致分为两类:市民法上的债务和大法官法上的债务。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其中,契约之债的表达方式细分为四种:要物、口头、书面和合意方式缔结。契约(,ontr。ctu:)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不是所有约定都产生法律关系,而仅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例如口头契约;书面契约;要物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和质押);合意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托)。一般约定照例不产生诉权,而仅作为抗辩的根据。但如一方按约履行,法官也会强制他方履行,这叫“无名契约”,而产生特定词句诉权,称为请求返还之诉。罗马法对上述各种契约的缔结的要件和无效契约都作了详细规定。契约有效的要件:当事人应有订立契约的能力、合意(不应有错误、胁迫和欺诈等事实)、须有法律认可的方式、须有理由或实际标的。保证人,为契约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债权人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法律规定,一切书面债务契约,均要求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其继承人也负责;保证人得就全部债务负责,但不得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保证人代之清偿后,得对债务人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债务消灭的方式:一切债务,由于以应给付的物清偿,或经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而消灭。此外,还有债务因假象受领而消灭、债务因更新而消灭或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侵权行为,就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罗马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常用概念有:私犯、侵权行为、致人伤害行为等。侵权行为的种类:窃盗、强盗、财产权的侵害、属人权的侵害、胁迫、虐待、诈欺主人、诈欺债权人等等。准侵权行为,即不当得利、法官职务上造成的损害、抛弃物或悬挂物所造成的损害、家畜所造成的损害等等。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人均应依法负赔偿责任。2.简述罗马法复兴的意义。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几乎欧洲所有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使其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就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性质来说,当它与人文主义的文艺复兴合流以后,具有了鲜明的反封建意义。综合上述,就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情况而论,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分析的,无论是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强大的支持,使得欧洲在15世纪下半叶就保证了对封建制度的胜利;尽管还不是市民阶级的胜利,而是王权的胜利,但是“王权——它自身也是资产阶级发展的一个产物”,它最后承担起建设民族国家的历史使命,为整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扫清了道路,并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制度。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公法范围内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外,私法体系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以说它是罗马法复兴时期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化和系统化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欧洲各国罗马法的适用过程是未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预演或前奏曲。五、论述题(20分)4试论述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根据日耳曼人编纂的法典,我们看到日耳曼法有如下一些特点1.实行“团体本位”制度。即个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受团体(家庭、氏族、公社)的制约;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分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来决定。例如,家庭为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家长是全体家庭成员的代表,其重要法律行为必须对家庭的利益负责,要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年男子的意见,家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又如,若有人遭受外族人的侵害,或本族人加害于外族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族共同负责。还如,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原先属于公社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已为个人所有,并且可以转让,但只有在同一公社内进行,所有权不允许落到外公社去。2.实行“属人主义”,即全体成员不论居住在何地,一律适用本部族的法律,而外族人即使多年居住在本部族所在地区,也不受本部族法律的保护。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典之后,这一原则仍然保留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此,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上因人而异,对本部族的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则实行罗马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各部族法律之间的冲突,则按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解决方法。到公元九世纪以后,采邑法庭对犯罪才逐渐改为适用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因而适用法律的属入主义逐渐被属地主义所代替。3.日耳曼法,不是抽象化的法规,而是案例式的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所谓罪和罚的“连体主义”。如有人偷窃一只小猪而被破获,罚款3个金币。犯罪主体的罪名为偷窃,即偷窃罪,但法规尚未规定偷窃罪的一般概念和规则,紧接着宣告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也无所谓量刑的幅度或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由于日耳曼人尚处于经济文化上比较低的发展阶段,法律比较原始,还不能进行抽象概括和逻辑推理,因而处理案件的根据只是以前同类案件的判决,而不是一般的法律规范。4.对各种法律行为特别讲究形式、礼仪、成语,或以象征性动作表示某种行为,即所谓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例如,转让财产、结婚、赔偿、脱离氏族关系等各种法律行为,都必须举行固定的仪式,讲特定的语言,并配合着惯用的象征性动作,否则不发生效力。个人外部表现出来的语言和象征性动作,都按因袭的习惯加以解释而发生法律后果,至于真实意思如何,则无关重要。确定是否犯罪的标准也是由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而划分,而不必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因素。5.日耳曼法是一种世俗性法律。尽管日耳曼人也讲神灵崇拜,也有某些原始宗教信仰的因素,如宣誓、神明裁判制度,但是它没有和某种宗教相联系,其内容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直接宣布法律是神意的体现。换言之,日耳曼立法者,没有像《汉谟拉比法典》或《摩奴法典》那样,宣告“王权神授”;恰恰相反,日耳曼人首领宣告法律是“民众大会通过的”,说明早期日耳曼部族法律的质朴性、原始军事民主制的民主性仍然残存下来了。6.日耳曼法典在体例、语言、效力和法律移植等方面还有不少特色。例如各国法典一般都采用拉丁文书写,也就是说把拉丁文作为官方语言,只有英国、丹麦例外;又如,法典除序言和正文外,还附加注释,这就加深执法人对条文的理解:还如,一般都对法典的适用范围予以界定,公开声称它不具有惟一性法律的效力,还适用其他法律,换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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