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78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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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2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1.2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2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3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依据VI/13.7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依据13.10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依据附则VI/13.2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4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18.2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14.50%m/m,于2012年1月1日之前;.23.50%m/m,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依照附则VI/13,作为DD/MM/YYYY,没有区域被划分为排放控制区。3.30.50%m/m,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14.8,14.9,14.10条提出的要求。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11.50%m/m,于2010年1月1日之前;.21.00%m/m,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30.10%m/m,2015年1月1日之后;或,.2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5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6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1.3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第二章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2.1初步检验2.1.1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件,如适用:.1《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则VI/6),及其补充证书*;.2每一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NOx技术规则2.2段)及其补充证书;.3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NOx技术规则2.3.4段);.4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其用来证明氮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支持方法;.1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仪表的记录簿(NOx技术规则6.2.2.7),通过船用柴油发动机仪表参数检测的方式证明其符合附则VI/13要*依据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6.2,对于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该附则生效后的第一个计划坞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生效后三年,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4求;或.2有关简易测量方法的文件;或.3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控方法的文件;.5经批准的方法文件(theApprovedMethodFile)(附则VI/13.7);.6在使用分离燃油以满足要求的地方燃油更换的各项操作的书面程序(附则VI/14.6);.7用以减少硫氧化物排放的,有关所有已安装的废气清洁系统,或等效方式,的批准文件(附则VI/4);.8燃料装舱单及相应的样品或记录(附则VI/18);.9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对功率达到1500千瓦的焚烧炉)(MEPC.76(40)和MEPC.93(45));.10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附则VI/12.6);.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附则VI/15.6);和.12船长或负责燃油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出具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所有声明和所有适用的与不符合规定的与燃油供应有关的商业文件。依据附则条款,港口国监督检查官须确定适用于附则规定的船舶的建造日期和船上装备的安装日期,以确认所适用的附则条款。2.1.2作为初步检查,须确认IAPP证书的有效性,查验证书已经得到正确完成和签署,并且所需的检验已经得到执行。2.1.3通过检查IAPP的补充证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以获知船舶为防止空气污染是如何配备的。2.1.4如果证书和文件是有效和适当的,并且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直观观察使其确认船舶具有好的保养水平,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总体上限制报告缺陷的检查范围,如果存在。2.1.5如果燃料装舱单或按附则VI/18要求应提供给船上的代表性样品没有遵照相关的要求,船长或负责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已经对其以“声明”的形式记录在案,该声明应提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并将副本提交给在其管辖下船舶没有收到用于追溯供油作业和燃料供应商的所需文件的港口国当局。船上应保留一份声明的副本,和所有适用的商业文件一起,供随后的港口国检查详细审查。2.1.6然而,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的印象或观察有基于明显的理由(见2.1.7段)使其相信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与证书或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进行更为详细的检查。52.1.7进行更为详细检查的“基于明显的理由”包括:.1附则所要求的证书不全或明显失效;.2附则所要求的文件不全或明显失效;.3缺少证书或文件中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和布置;.4出现证书或文件中没有列明的设备或布置;.5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总体印象或观察中得出的证据,证明证书或文件中所描述的设备或布置存在严重缺陷;.6有信息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对与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船上基本操作不熟悉,或者这些操作没有得到实施;.7有证据表明已交付和在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明显低于标准;或.8收到包含该船舶明显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投诉。2.2更为详细的检查2.2.1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1对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船舶有经有效执行的维护程序。.2不存在对臭氧消耗物质的有意排放。2.2.2为了核实每台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是经主管机关按照NOx技术规则批准的,并得以正常维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检查船用柴油发动机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补充证书、技术文件和,如适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或船上监测手册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2检查技术文件中所说明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以证实没有对其进行未经许可的可能会影响氮氧化物排放的改动。.3如需要,根据Ⅵ/13.7条,检查装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以核实其经过认可发证。.4如果船舶是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要核实附则Ⅵ/13中规定的,进行过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5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船用柴油发动机仍然用于此目的。2.2.3根据本附则附录Ⅳ,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的燃油质量是否符合Ⅵ/14和Ⅵ/18条*的规定。进而,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注意Ⅵ/14.6条所规定的记录以*应该注意到当Ⅵ/18规定的燃油装舱单或代表性样品与相关要求不一致时,船长或者船员应该据实记录。当在《1997年议定书》成员国的港口进行燃料供应时,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将此不符合项报告给负责燃油供应商登记的主管当局(VI/18.10.1)。6确认当船舶位于Ⅵ/14.3条所要求的排放控制区时的燃油中的硫含量,或者实施了规定的其他等效的认可的方法。2.2.4如果船舶是Ⅵ/2.21条所定义的液货船,如果Ⅵ/15条有要求,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船上安装了主管机关根据MSC/Circ.585批准的蒸汽收集系统。2.2.5如果船舶是运载原油的液货船,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具有经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2.2.6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禁止焚烧的物质没有被焚烧。2.2.7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在锅炉和船用主动力装置中进行的船上焚烧污泥和油泥没有在港口和河口中进行。2.2.8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查明船上焚烧炉,如果附则Ⅵ/16.1有要求,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应证实焚烧炉得到了正确维护,因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须检验:.1船上的焚烧炉是否与船上的焚烧炉证书相符;.2是否有操作手册,以便在本附则附录Ⅳ规定的限制内操作船上焚烧炉;.3是否按照规定(Ⅵ/16.9条)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2.2.9如有2.1.6中所定义的基于明显的理由,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可通过确认以下内容来检查操作程序:.1船长或者船员熟悉防止臭氧消耗物质排放的程序;.2船长或者船员熟悉按照技术文件和认可的方法文件(如适用,按照排放控制区氮氧化物的控制)对船用柴油发动机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护;.3船长或船员已经实施了必要的燃油转换作业程序或其他等效的作业,且具有一份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控制区的符合证明;.4船长或者船员熟悉垃圾筛选程序,以确保禁止焚烧的垃圾未被焚烧。.5船长或者船员熟悉如Ⅵ/16.6条所要求的船上焚烧炉的操作,根据其操作手册,在本附则附录Ⅳ规定的限制内进行操作;.6当船舶位于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做出规定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成员国管辖的港口或终端站内时,船长或者船员熟悉VOCs的排放规定,并且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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