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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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2004年2月,原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2005年,第一批人员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同年,举行了第一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施行;4月10日,原建设部印发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7月31日第一批建造师通过初始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随后,《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并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发布。◆2008年,《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相继出台。◆2010年11月15日,酝酿已久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目前全国仍有约4.52万名一级建造师,超过二十万名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四、我国建造师队伍及其管理的现状◆截至2011年7月,全国已有约21.33万人完成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超过70万人完成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1)注册条件:①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②无犯罪记录;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通过考试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仅仅是具备了成为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建造师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程序才能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指标大型中型小型建筑物层数(层)≥255-255建筑物高度(m)≥10015-10015单跨跨度(m)≥3015-3015单体建筑面积(m2)≥300003000-300003000群体建筑面积(m2)≥1000003000-1000003000一般工程合同额(万元)≥3000300-3000300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制定目的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适用范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注册①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②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③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注意从学历、工作年限或年龄等方面审核),从建设部公示的情况看,这些资格证书有问题的人员也不予通过。④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初始注册1)初始注册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况所列情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初始注册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3)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上述初始注册程序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上述初始注册程序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③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④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有关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注册的情况: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⑪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注册失效的情况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①聘用单位破产的;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的情况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①有注册失效所列情形发生的;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④受到刑事处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管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三、执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四、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五、注册建造师的权利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⑥接受继续教育;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六、注册建造师的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义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七、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②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③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④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注册建造师违法的处理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①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八、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不当执业者,根据情节,将受到不予注册、撤销注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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