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者在广东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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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道路运输业应注意的问题(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可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1、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5)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与投资企业规模相适(对具体的投资总额和企业规模没有要求)。2、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申请从事上述道路运输经营,除要求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与投资企业规模相适应外,没有其他特殊条件,对具体的投资总额和企业规模也没有要求。3、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4、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和经营粤港或粤澳客运“直通车”业务的非专营公共汽车(巴士)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香港或澳门与该九省之间的道路客运“直通车”业务;5、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在内地市级城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2务。(二)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基本程序1、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现有非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或已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以及申请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的,应向企业设立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合格的,报省交通厅审核;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审批。2、经交通部立项批准新成立的道路运输企业,应直接向省厅提出开业申请(开业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由企业注册地市级运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合格后,由省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负责具体监管工作。3、香港服务业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应直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在省外设立的,由省厅征询相关省意见后,报交通部审批;在省内异地设立的,由省厅征询相关市意见后,直接批复。有关分公司设立的程序应按照《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粤交运〔2006〕88号,该文在广东省交通厅网站上可以查到)规定的程序办理。4、香港服务业提供者申请办理出入境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和出入境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应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省交通厅批准后,3到各口岸交管站办理相关营运证件。(三)香港服务业提供者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开业需提交的材料1、道路运输企业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即多少辆车、仓储面积多大等)和经营年限3个方面的内容。(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必须根据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投入、经营、产出、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3)现有企业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准备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必须提供企业投资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企业注册文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5)资信证明。现有企业必须提供开户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企业现有资金或资产能够支持本次投资,且信誉良好,同时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审计报告;准备设立的企业必须提供投资各方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证明投资方银行存款能够支持本次投资。资信证明的标题必须为《资信证明》四个字。4(6)企业应提供企业办公地点和停车场地租凭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上述材料全部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现有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业,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且满1年,物流企业注册资金要500万美元以上。2、现有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或申请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5)资信证明。3、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6)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开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满足5《客规》规定的许可条件:(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7)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6(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五)投资客运站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满足《客规》规定的许可条件:(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6)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六)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7满足《货规》规定的许可条件:(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七)投资货运站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满足《货规》规定的许可条件:(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八)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满足《危规》规定的许可条件:8(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9)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九)投资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满足《维规》规定的许可条件:(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9(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按照《维规》规定,分别提交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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