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实施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意义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颁布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一、颁布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总结了我省体改以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吸收了国外、省外的先进做法,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操作性。具体而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车辆和驾驶员、道路通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增加了切合四川实际的规定;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解决了城市占道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管理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等困扰基层执法的问题。《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省整体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状况,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规范、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及其管理者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必将发挥深远而重大的作用。二、制定的主要过程2004年5月1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将《实施办法》增补为2004年立法计划,启动了立法程序。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省人大内司委在省内、省外广泛调研基础上,经过十余次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2005年4月和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了《实施办法(草案)》。进入统审阶段后,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基础上,梳理了法规中争议的焦点和立法工作的重点,再一次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工作。其间,通过省人大网站、四川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共收到信件和传真74件,电子邮件89件,相关媒体也转送了20位热心读者的意见。同时,还组织召开了7个立法座谈会。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彭州市人大的同志和成都市旅游客运中心、锦江区法院、交通工程驾校、成都市出租车管理处、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财产保险公司等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分别发表了意见。送三审的《实施办法(修改稿)》在内容、体例上吸收了好的意见,较一、二审草案有了较大改动。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实施办法》。三、《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数易其稿,但始终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把握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需求,体现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畅通宗旨。二是把握四川的特点、规律,体现地方特色。立足于针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把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本质和内涵,体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重在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强化源头治理,科学预防事故。四是把握立法的技术要求,体现国家法制统一。体例结构上不搞大而全,条款力求精简,着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具体思路为:(一)通过立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授权规定:即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以及在法律有效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增长状况,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数额设定了相差10倍的幅度。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四川经济发展水平,突出管理重点,确定我省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控制民警罚款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的现实需要。(二)通过立法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针对整个中国的道路交通环境而制定,在许多内容上较为原则。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细化,可以增强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三)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宽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搞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及时将五整顿、三加强工作主要内容纳入地方法规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企业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对于建立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护国家、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四)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吸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在多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我省总结出了很多预防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的措施,过去是通过部门文件、政府规章等在贯彻执行。通过地方立法,使这些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五)通过地方立法,处理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当前,我省部分地区实行了车辆入城证管理制度,这种做法在缓解城市道路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能再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部分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进行限制。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部分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的总量的控制权,可以有效解决车辆入城证制度于法无据的问题。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为促进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起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由于道路交通参与者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广泛性,制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因素非常复杂。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旅客和货物运输的组织,运输服务业的设置,以及电线电缆和管道的铺设,甚至整个行政区域的工农业布局,城市的生产、生活布局和区域产业政策,都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职责,有利于统一思想和计划,顺利协调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通力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交通方式结构发展规划、交通运行组织规划、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停车场建设及管理规划、自行车和行人交通管理规划、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交通系统设计与信号控制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控制指挥系统发展规划、交通管理机构及交通警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等。按研究时限的不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可分为近期规划、中期规划、远期规划。《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五年规划属近期规划,旨在督促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问题。六、非机动车管理我省非机动车保有量很大,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近年来增长迅速。以成都市为例,仅去年一年就新增电动自行车27万余辆,到目前为止已达45万辆。目前全省还有大量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在治安和交通管理上存在较大隐患。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因此有关非机动车管理的问题,仅在《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我局正积极向省政府法制办汇报,争取将非机动车登记种类、载人规定等问题纳入省政府明年的立法计划。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根据我省存在大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人员拒不执行罚款处罚决定,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现场对机动车驾驶员以往的违法信息和累积记分无从知晓的情况,借鉴地方立法步伐较快的北京、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在《实施办法》(草案)中,设立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制度。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第二次审议以及征求到的社会意见中,对我省设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制度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最后采纳了省公安厅建议,即对于存在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完善目前正在建设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加以解决;二是视情再作补充规定。为便于今后条件成熟时作补充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留了一个接口,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八、违法行为的查询与告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日趋广泛。各地城市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区的主要干道都相继设立了电子自动摄像、拍照系统等电子监控设施,用于监控机动车辆是否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及汽车专用道路等道路上,也安装了激光测试仪等电子监控设备,测量机动车是否超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利益,《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九、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管理当前,我国机动车增长速度很快,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各大城市将加快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作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改善交通环境的主要方法之一。但是停车场的建设受传统规划建设模式、资金、施工时间、城市改造力度、扩建能力等的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与建设停车场相比,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不失为一种投入少,见效快的好方法。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城市道路上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但未确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实际状况了解最全面也最权威,哪些道路的交通流量较少,哪些道路具备设置停车泊位的条件,随着条件的变化,哪些停车泊位应及时取消,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为熟悉。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十、公交优先车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确定了专用车道的通行规则。其立法原意是保障公交车优先通行,鼓励、倡导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式,以减少城市车辆通行总量,缓解城市

1 / 1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111doc.com 三一刀客.

备案号:赣ICP备18015867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