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监督实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쟠떺쫐돇쿧붨짨캯풱믡돇쫐맬뗀붻춨붨짨릤돌퇩쫕볠뚽쪵쪩쾸퓲ꎨ쫔탐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活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监督站)实施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质量验2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表》(附表1)及相关规范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第六条单位工程验收或项目工程验收前,个别暂未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影响单位工程的整体评价或专业功能缓建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单位工程或项目工程验收申请时提交缓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设计单位确认。项目工程验收前,暂未完成验收的(子)单位工程,不影响试运行的(子)单位工程缓验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工程验收申请时提交缓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设计单位确认,经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批准。3竣工验收前,确认暂不投入使用且未通过验收,不影响运营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甩项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交甩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并经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市市政监督站。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方案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市市政监督站收到验收申请后,审查验收方案内容是否可操作性,审核验收范围与工程图纸和缓建、缓验及甩项报告是否一致,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含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第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4(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二)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监督小组出具资料抽查意见;(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已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五)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七)市市政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子)单位工程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进行(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各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5(子)单位工程预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告,预验收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告后,提报《(子)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查申报表》(附件2),申请市市政监督站对(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前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资料抽查1.市市政监督站对(子)单位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管理资料和重大设计变更等。一般(子)单位工程的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的(子)单位工程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2.市市政监督站对资料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市市政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测;(二)实体质量抽查1.对影响运行安全和功能的结构实体质量、隧道量测、机电设备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等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测。2.市市政监督站对(子)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土建外观、装饰装修、屋面、机电安装、铺轨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记录表》,作为该(子)单位工程观感监督检查意见存档。63.市市政监督站对实体抽查和抽测发现的问题下发书面监督意见,各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子)单位工程验收。第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一)建设单位对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进行核查确认;(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2.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质量资料(包括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及抽检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功能性抽查记录、观感验收记录等);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平行检验等质量评价资料;(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验收意见。第十四条市市政监督站对(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子)单位工程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7验收合格后,市市政监督站评价验收监督情况,宣读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五条(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监督站提交(子)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子)单位工程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附验收组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并由项目经理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单位工程质量报告;(三)监理单位提出的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并由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五)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当一个标段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所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该标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在提交最后一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该《标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3)。8第十七条标段(或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市政监督站对标段(或单位)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单位工程及参建单位概况;(二)标段(或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概况;(三)工程质量监督情况:1.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意见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质量控制资料和功能性检测资料监督抽查情况及意见;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测)情况及意见;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事故)及处理情况;5.责任主体及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6.对该标段(单位)工程总体质量的监督意见。(四)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意见。第三章项目工程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二)单位工程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市市政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三)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9(四)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第十九条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项目工程验收应聘请行业专家9人以上组成验收专家组参加项目工程验收,出具专家意见。第二十条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一)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的资格进行核查;(二)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四)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查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情况;审查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五)项目验收专家组发表专家意见;(六)市市政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验收合格后,市市政监督站评价验收监督情况,宣读验收监督意见。第二十一条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10日内向市市政监督站提交项目工程验收报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工程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和验收意见(附验收组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市政监督站出具项目工程验收监督意见:(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质量监督意见:1.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情况及监督意见。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工程验收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缓建、缓验项目已全部通过验收;(二)甩项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同意;(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五)已通过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其他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11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专项验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并邀请不少于15人以上的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同时邀请省住建厅领导指导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系统安装单位汇报

1 / 4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111doc.com 三一刀客.

备案号:赣ICP备18015867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