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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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专题社会保险费的内容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者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变更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的缴费内容缴费单位的终止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费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基数的规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工资总额(按省平均工资保底封顶),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计算每年2至12月份应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的规定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的规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基数的申报和确定则按本办法中的“其他缴费单位”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或其委托代收的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在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的,可以由其自行选择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则按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的规定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含公布当月),则按前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05年有关统计公报确认,2005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为20113元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20%基本医疗保险费9.5%失业保险费2%生育保险费0.6%工伤保险费0.4%-1.4%(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地税交纳9%,0.5%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由个人交纳的部分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省平均工资保底封顶)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8%基本医疗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系自建个人帐户,不予上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其上个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1.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2.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的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其上个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3.拒绝提供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资料的4.伪造、变造、毁灭帐簿、凭证以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其上个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5.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和当期应缴数额的6.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缴费单位若无上个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缴费水平核定若无同类或类似行业单位比照的,则暂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基数进行核定社会保险费的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所在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和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机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管理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管理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但缓缴期满后,应如数缴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或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管理根据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1.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交款”2.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管理3.由单位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文件中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但未明确规定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按常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而且可以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的赤字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管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所引起的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则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管理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均系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个人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报销企业或公司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决议,而且有充分的文字证据来确认,单位购买一些商业保险是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可以从工资总额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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