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附加条款(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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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營造綜合保險條款001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茲約定:一、本公司對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1.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2.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3.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1.2.兩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1.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3.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1)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沒收、徵用、充公。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2)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3)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所謂恐怖主義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恐怖行動及因而所生影響,以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02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茲約定:一、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保險契約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但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2-營造綜合保險條款償責任:1.損害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之財物(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致之賠償責任。2.社會保險或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不論是否已投保)。3.被保險人間訂有承攬或委任契約者,其相互間之賠償責任。4.定作人與其他被保險人間之賠償責任。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仍以保險契約所載為準,不因本條款而增加。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03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茲約定: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意外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04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茲約定: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一、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二、肇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3-營造綜合保險條款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05施工進度特約條款茲特約定: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_,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否則本公司對因承保工程實際與預定進度偏離天以上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本特約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特約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005A施工進度特約條款A茲特約定: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_,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並應於民國年月日前完成,否則本公司對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本特約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特約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006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茲約定: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且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4-營造綜合保險條款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之保險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基本條款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07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茲約定: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且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保險期間內本公司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元。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08耐震設計特約條款茲特約定:因地震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提供相關圖說及計算書,證明承保工程已充分考慮耐震因素,並按主管機關或相關工程學會團體建議或制定之規範設計者,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5-營造綜合保險條款本特約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特約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009地震、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茲約定: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地震、火山爆發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10水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茲約定: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12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茲約定: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八級(含)以上風力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BeaufortScale為準)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6-營造綜合保險條款013施工處所外儲存特約條款茲特約定:一、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在下開處所儲存,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1.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於加鎖之安全圍籬或倉庫/房間內。2.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3.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4.倉庫、材料儲存或加工場所均應設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5.前項所載場所設施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財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二、儲存處所:三、本特約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四、對於本特約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本特約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特約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021裝卸安全特約條款茲特約定:一、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卅以上,並應事先檢查,確定情況良好,符合安全條件。-7-營造綜合保險條款二、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本特約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特約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022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茲約定:一、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自至施工處所,於陸上運輸包括裝卸過程,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碰撞、傾覆、颱風、洪水、山崩、土崩、岩崩、地震或竊盜所致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二、本條款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1.保險標的物之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減少或自然耗損。2.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3.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4.保險標的物之本質或固有瑕疵。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23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茲約定:-8-營造綜合保險條款一、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於保險期間內,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之責。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1.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2.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3.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隻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4.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5.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三、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元為限,在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元。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24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茲約定,本公司對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25共保附加條款茲約定,本保險係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共保,各按上述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有-9-營造綜合保險條款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26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茲約定,為本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本公司對各被保險人分別就其保險利益負賠償責任。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027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茲約定: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僅以貼附本保險契約後之明細表所載項目為限;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以營建(安裝)上述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為限。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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