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PowerPoint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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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对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重要经济手段第一节工程保险概述一.工程保险的定义、性质与特点:(一)工程保险的定义1.工程:建筑与安装项目(works/construction/engineering/project)工程保险:是对于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及各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由于运行过程的工程项目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2.工程保险产生的背景(1)现代工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日新月异,承包人面临的问题(风险)比以前更加多、更加复杂。(2)工地空旷,天灾难防,施工人员素质不同,效率各异,地质钻探费用高,地质情况无法查明,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3)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故,将陷于困境。(4)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合同(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3.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1)中国1979年开办工程保险(2)工程保险在广东(3)工程保险的现状(4)工程保险的海外协作(二)工程保险的性质与特点工程险从传统的火险发展而来,但其风险高于其他险种,其性质特殊:1.风险的特殊性2.承保技术的复杂性3.保障的综合性4.保险金额的变动性5.保险期限与工程施工期的一致性6.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二.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ALLRISKSINSURANCE-CAR)简称建工险,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和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ALLRISKSINSURANCE-EAR)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3.机器损坏保险(MACHINERYBREAKDOWNINSURANCE-MB)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值投保和赔偿。主要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三.国内工程保险的其他险种1.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BOILERANDPRESSUREVESSELINSURANCE-BPV)2.建筑工程机械保险(CONTRACTOR’SPLANTANDMACHINERYINSURANCE-CPM)3.电子设备保险(ELECTRONICEQUIPMENTINSURANCE-EE)4.冷藏库存物品变质保险(DETERIORATIONOFSTOCKINCOLDSTORAGEINS.)5.机器损坏所致利润损失保险(LOSSOFPROFITFOLLOWINGMACHINERYBREAKDOWNINSURANCE-MLOP)6.营运期土木工程保险(CIVILENGINEERINGCOMPLETEDRISKSINSURANCE-CECR)7.核能保险(NUCLEARRISKSINSURANCE-NR)8.海上工程保险(OCEANICENGINERINGRISKSINSURANCE-OER)9.船舶建造保险(SHIPBUILDER’SALLRISKSINSURANCE-SBAR)10.航天工程保险(SPACEENGINEERINGINSURANCE-SE)第二节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建工险的适用范围建工险适用于一切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口码头、旅馆、商店、工厂、仓库、水库、管道、学校、娱乐场所等二.建工险的保险项目(一)建工险承保的标的1.永久工程2.临时工程(结构)3.施工机具4.现有(周围)财产5.第三者责任6.清理事故现场费用及专业费用注意:承保在约定的工地范围内构成或用于工程的财产。(二)不予承保的项目档案、文件、帐簿、票据、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另行承保的项目某些保险标的由于自身的特性还可能需要其他的、更专门的保险如现金、车辆等三.建工险的被保险人凡在工程建设期间承担风险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均可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主承包人或分包人3.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等被保险各方及各关系方的相互关系业主专门机构建筑师/技术顾问委托管理融资银行/融资人主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专业承包人监督施工工程发包提供咨询提供设备和材料分包分承包商分承包商分承包商工程施工被保险人及其相互关系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同于其它普通财产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所以一般都将所有与工程有直接利益的相关关系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及相互关系由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决定。如图示之一。将上述各方都列为被保险人的好处很多:被保险人全部列明的好处:1)万一发生损失,不必花时间支调查弄清谁是过错责任人,而延误受损工程修复。2)受损工程立即进行修复,而未受损工程照样可继续施工。承包人不会因事故发生而影响工程施工,从而保证工程按时完工。但应注意有关的利益所在,如:1)专门机构、主设计师的利益仅限于施工现场的活动。2)供应商的利益是其供应的机器设备。3)分包商的利益是其负责的工程项目4)赔款接受人条款运用(Losspayee)四.承保的风险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技术性风险人为风险责任风险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巨灾: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天灾:暴风雨、台风、龙巻风、雷雨、地陷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管爆烈、空中物体坠落技术性风险设计技术地质勘探施工技术生产工艺和应用设备原材料人为风险业主和承包商资质和经验施工组织管理雇佣员工的素质外来破坏盗窃责任风险法律环境地理环境施工方式工地防范污染五.建工险的保险责任(一)物质损失部分: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二)第三者责任部分: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根据一般合同条件工程承包人在保证期内应承担的风险风险和危险责任业主承包人根据合约规定承包人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建安工程中存在的缺陷设计上有缺陷(错误)物料缺陷和工艺不善操作错误红风暴、洪水、地震、地下沉红火灾全责部分责任六.建工险的除外责任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七.保险金额(一)物质损失部分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凡被列为保险标的的,其保险价值/赔偿限额分项准确说明并且应计入总保额或分项列明。1)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重置价值投保。2)施工机具。以重置价值投保(每个保单年度调整),以清单分别列出每台机保额(二)特种风险部分:特殊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具有独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三)第三者责任部分:以赔偿限额承保。1)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保险期限内次数无限。2)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但保险期限内有累计赔偿限额。3)以上两者兼而有之。特别注意:1)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暂定的.细分保额2)业主自备部分工程物料3)实施投入资金变化,查记录4)重置价值条款运用,设备购买价不等于重置费用5)自动升值条款的运用(25%)6)通货膨胀,使保额增加,应规定限度(30%以内)以上1-6条是避免不足额投保7)损失赔偿后的保额恢复8)工程完工前三个月内,调整保额并对保费相应调整八.保险费率1.工程性质和造价2.危险程度3.地理环境4.工期长短和施工季节5.巨灾的可能性6.资信和管理水平7.免赔额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8.赔付记录9.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保费的支付九.保险期限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向后延伸至试车期和保证期(一)制造期制造过程中内在缺陷引至主工期内的损失(二)运输期(三)建筑安装期1.保险责任的开始A.破土动工B.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并交付被保险人C.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上限)2.保险责任的终止A.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验收合格或签发完工证书B.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C.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下限)(四)试车期:风险相对集中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五)保证期业主验收和使用后发现的建筑或安装的质量问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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