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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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CompanyLogo工伤的概念: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2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即职业伤害保险,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社会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CompanyLogo3工伤保险的特点:相同的特征: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2、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性。3、互济性。4、福利性、非营利性。不相同的特征:1、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负担。2、工伤保险具有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性。工伤保险的概念4工伤保险的历史地位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五大保险之中第一个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1884年,德国宰相俾斯麦政府实施的《工人灾害赔偿法》是最早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CompanyLogo第一节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原则内涵: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补偿形式: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主要是对工伤者本人医疗救治及对其本人和遗属进行经济补偿: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2、通过及时疗养、康复,使工伤者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也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造成劳动者的身体负伤或残废。一、工伤特征及其危害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一)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阶段“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其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雇主责任”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其局限性演化过程雇主自保雇主投保商业保险工伤的集体保险国家立法状况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具体明确,规定雇主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德国、奥地利等国形成由雇主组成的集体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赔偿的确认与支付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赔偿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局限性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低,不足以养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二)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特征:立法颁布,强制实施;设立基金,统筹使用;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三、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待遇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一)“无过失补偿”原则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应负责,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工伤保险的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非以企业有无过失为主要条件,而是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2、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实际的需要为基础;3、因伤致残或因伤残而致死亡,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所得的补偿有保障,不受企业的破产或停业的影响;5、雇主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社会性的工伤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赔偿。(二)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其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又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所以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三)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工伤由职业风险造成,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劳动过程无直接关系,其待遇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缴费年限的限制。(四)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应以被伤害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工伤补偿主要是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的额外开支。至于由于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五)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最主要的任务是工伤赔偿,同时也强调事故预防和事后对工伤者进行医疗和职业康复,帮助劳动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节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覆盖的对象及适用范围从整体情况看,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独立劳动者通常不包括在内。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凡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单位都必须实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特征做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社会保险所有的特点: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福利性1、强制性最强,实施的范围最为广泛2、保障性最强,项目最多,最全面3、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待遇最优4、给付条件最宽工伤保险还具有如下特点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1、两者的目的不同(保障、营利)2、两者的实施对象不同(全面、选择)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强制、自愿)4、两者的保障水平不同(发展、约定)5、两者保障的期限不同(不限、保期)二、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1、无责任补偿原则2、个人不缴费的原则3、区别待遇的原则4、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区别待遇的原则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并且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如肢体或器官、生命)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做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开支,而对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收入等则不予补偿。工伤保险的归责规则(一)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1.按照现代劳动法理沦,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2.按照现代损害赔偿理论,当在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场合发生损害事故时,高度危险来源本身就是高度危险来源拥有者就该损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必考虑赔偿责任者有无过错。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4.企业破产的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是否参加当地保险优先清偿原单位承担约定补偿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变更登记(二)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归责原则《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派遣合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给被派遣劳动合同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的二个重要原则从雇员自担责任>雇主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现代社会的进步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工伤保险一、工伤认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三、工伤待遇推进工伤保险构筑和谐社会一、工伤认定二、工伤待遇三、待遇调整(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四、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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