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流动性状况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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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性状况评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评级内容第三部分评级结果主要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性状况的评级就是对商业银行识别、计量、控制和化解流动性风险能力的评价。第一部分概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内容一、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进行评级的意义第一部分概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一)什么是流动性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偿还存款以及其他债务,并能补充贷款和投资组合中需要增加的资金的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续)(二)什么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法提供足额资金应付资产的增加或履行到期义务的风险。根据导致风险的因素,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一类是市场流动性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续)(三)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形式一是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明显增加;二是银行的现金流量恶化,出现不正常的负期限错配(尤其是短期负期限错配的突然扩大);三是银行的交易对手不愿向其提供无抵押或比较长期的交易资金;四是客户提取存款的趋势增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进行评级的目的一是确保每家金融机构均能维持足够的流动资产,包括遵守法定的流动性比例。二是确保金融机构持续不断地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如期履行支付责任。2、保持足够的优质流动资产,以便应付融资危机。3、在维持良好流动资产水平的同时不会引致需要承担过高水平的利率和货币风险。三是确保社会公众对单家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的信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流动性状况的评价原则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第二部分评级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评价原则流动性状况的评价得分占监管评级综合分值的15%。流动性状况的评价由定量指标的评价和定性因素的评价两部分构成。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分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主要依据附件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第五部分流动性状况中给出的每个定量指标的评分标准和每个定性因素的判断标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评价原则(续)需要注意的是:1、定量指标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衡量标准,但是监管人员需要避免过分依赖定量因素;2、监管人员应该谨记需要小心作出专业判断,且可能需要对给予各个指标的等级进行调和,从而达到给予流动性状况一个较为合适的等级。在一般原则下,当考虑定性及定量因素后所给予的每个组成部分的评级与只基于定量因素所给予的评级的差别不应该多于一个等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流动性定量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人民币超额备付率、(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五个指标。定量指标总得分为60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一)流动性比例1、计算方法流动性比例=1个月内可变现的流动资产/1个月内可变现的流动负债×10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流动资产包括:1.1现金1.2黄金1.3超额准备金存款1.4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1.5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1.6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1.7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1.8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不包括项目1.7的有关项目)1.9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流动负债包括:2.1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2.2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2.3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2.4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2.5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和各项应付款2.6一个月内到期的向中央银行借款2.7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基础数据来源于《“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中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G22流动性比例计算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2、最低流动性比例要求《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规定流动性比例的指标值为大于等于25%。《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3、评分标准流动性比例(30%)35%以上:100分30%至35%:90分至100分25%至30%:75分至90分10%至25%:0分至75分10%以下:0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二)核心负债依存度1、计算方法核心负债依存度=[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三个月以上金融债券+活期存款×50%]/总负债×100%指标计算结果可从《“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生成报表的B类报表中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2、评分标准核心负债依存度(25%)75%以上:100分60%至75%:90分至100分45%至60%:75分至90分20%至45%:0分至75分20%以下:0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规定,核心负债依存度指标值为大于等于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三)流动性缺口率1、计算方法流动性缺口率=(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资产-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负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资产×100%基础数据来源于《“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中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2、评分标准流动性缺口率(15%)0以上:100分-10%至0:90分至100分-15%至-10%:75分至90分-25%至-15%:0分至75分-25%以下:0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规定,流动性缺口率指标值为大于等于-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四)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计算方法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各项存款余额*100%基础数据来源于《“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中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和存贷比报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借入中央银行紧急贷款)/各项存款余额*100%(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2、评分标准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5%)5%以上:100分4%至5%:90分至100分2%至4%:75分至90分0至2%:0分至75分0以下:0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五)(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1、计算方法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运用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应从各项贷款中剔除)基础数据来源于《“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中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和存贷比报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2、评分标准(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15%)60%以下:100分75%至60%:90分至100分85%至75%:75分至90分95%至85%:0分至75分95%以上:0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流动性定量指标评价(续)《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商业银行流动性定性因素有五个: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4.银行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一)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5分)1、是否以储蓄存款和企业活期存款等比较稳定的存款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而不是依赖存款大户、发行大额存单和从货币市场拆入短期资金等不稳定的资金来源。(3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评分标准:(1)判断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和企业活期存款占该行资金来源的比例是否在50%以上。(2)大客户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包括最大一家客户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是否过高(相关数据可从“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报表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取得)。(3)从货币市场拆入短期资金占各项存款的比例是否过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2、存款余额是否始终保持上升趋势,并没有出现大的波动。(2分)(1)连续三年存款余额持续上升,没有出现存款下滑现象,应给满分;(2)连续三年存款余额总的趋势是上升,但期间出现存款滑坡,给1分;(3)连续三年存款余额下降,并伴随较大幅度的波动,应不得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总的评分原则:存款波动较大的银行,得分应低于3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5分)主要分析银行流动性状况,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是否匹配,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是否合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1、资产负债的期限是否匹配。(2分)判断标准:(1)主要根据“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报表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分别就剩余期限为次日、2日至7日、8日至30日、31日至90日、91日至1年、1年以上的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匹配情况判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2)商业银行在进行期限匹配情况的测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商业银行预期会续期的到期资产与负债所占比例;2.计划到期前出售的有价证券所占比例;3.无明确到期日的资产与负债(如偿还透支额及零售存款)的习性;4.可能从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5.外币的可兑换情况;6.从批发市场。备用信贷及集团内部获取资金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3)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限度,以控制剩余期限在1个月内(即次日、2日至7日、8日至30日)的短期期限的累计错配净额(即累计现金流入量少于累计现金流出量)。(4)期限错配限度应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相关政策中予以明确。(5)商业银行应定期检讨该限度,应确定继续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2、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以确保维持适当的优质流动资产组合用于应付紧急情况的需要。(2分)判断标准:(1)商业银行应维持适当的优质流动资产组合,作为应付紧急融资需要的流动资金储备。(2)商业银行应该制定持有流动资产的策略,其中包括为流动性目的而持有的资产类别及质量,以及这类资产的持有水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3、是否有适当的债务组合及与主要资金提供者建立了稳健持久的关系,以维持分散及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大额资金提供者是否有持续的稳定性评估制度。是否确定了融资集中程度的触发比率。(1分)判断标准:(1)商业银行应避免资金来源任何潜在的集中情况。(2)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辨别哪些资金来源在大部分情况下均可能保留、哪些在出现问题后可能逐渐流失,以及哪些在问题出现先兆时即告立刻流失的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流动性定性因素评价(续)(3)商业银行应能够持续评估大额资金提供者(或客户)的风险。商业银行应该观察这些融资提供者过去的表现。商业银行应该订定一个融资集中程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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