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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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林改发〔2009〕4号关于印发《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各有关林业局:现将《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改革人员安置通知抄送: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8月31日印发2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林业局综合配套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工就业观念,调整和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使分流职工各尽所长,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林业局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2、坚持以人为本、稳定为先的原则。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4、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1、转岗(1)非机关职能机构剥离转为专业公司,其所属人员一并进入专业公司,从机关剥离进入专业公司的人员,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并在档案中保留原行政级别。(2)对改革前在岗但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向森林资源管3护、防火、专业公司、接续产业等单位分流。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3)机关富余工人分流到专业公司或其它工人岗位。(4)对机关工作人员转岗到地区招商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领办、创办企业的,可保留其档案身份不变,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支持。2、一次性安置职工自愿进行一次性安置的,按大林集综[2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数不得突破2009年7月20日专员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达的安置指标。3、用资产折价的方式安置(1)在改制过程中,林业局的一些小企业可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用资产折算的方式安置职工,同时与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必须经国家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优良资产可折价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4、提前退休(1)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发[1978]104、黑劳社发[2007]12号、大署劳社发[2007]9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4(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黑劳社发[2007]12号、52号和大署劳社发[2007]90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享受全残补助金待遇。(3)女干部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按黑劳社发[2004]68号文件规定,按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5、企业内部退养(1)林业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100%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2)林业局机关一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原则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3)林业局内部退养人员,不得再返聘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6、自谋职业(1)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职工可以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林业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其办5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2)机关自谋职业人员与林业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林业局发放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金(含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过渡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补助金标准随之调整。社会保险待遇企业缴纳部分由林业局承担。享受此项政策的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3)鼓励职工自寻分流途径,对职工自己有安置接收单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科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四、其他有关规定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保留其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原则上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伤残7-10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未竞聘上岗又不同意转岗分流的职工,将本人档案移交到人力资源市场托管。6五、实施步骤(一)准备、动员阶段(2009年月8月31日—2009年9月6日)制定宣传提纲,开展宣传动员。对人员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干部、职工、知青等统计工作。为方案实施做好各项准备。(二)实施阶段(2009年9月7日—2009年11月1日)在对企业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清理劳动关系,办理一次性安置,组织实施职工岗位竞聘上岗,分流富余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手续。(三)整理、总结阶段(2009年11月2日—2009年11月30日)对分流人员、安置人员、离职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对分流安置情况进行总结。六、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林业局要成立职工分流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科科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检委、工会、审计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组成。此方案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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