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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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编制说明《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自2005年发布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不断修编,原《审查要点》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的要求,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由省建设厅设计处组织,以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水建筑设计院联合对《审查要点》进行修编。新版《审查要点》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确定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以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吸收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抗震、隔震要求,结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年版)的要求编制而成。本次修编摒弃了2005年版《审查要点》原文摘抄规范及规程条文的形式,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规范及规程的情况和多年来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和审查要求,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新版《审查要点》编写过程中,编写组向我省各甲级设计院、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和消防主管部门多次征求意见,经反复讨论、修2改、充实和完善后,经省建设厅设计处组织专家审查定稿。《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5年版)除总则外,按各专业分别编写,共计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由总则、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组成。《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5年版)由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编委会2015年7月9日3《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编委会主任委员:梁文钊副主任委员:火宏冯立平雷永勤编写组组长:冯立平副组长:刘胜主编单位: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水建筑设计院编写组成员:《建筑》:刘胜李锋冯志涛王春好姜玉光《结构》:冯立平黄锐师杰王毓麟陈斌张敬书杨杰廖彦海《给排水》:庹惠斌胡斌东王今《暖通空调》:张晓亚毛明强靳振东《电气》:何卫平田宏福主要审查人:宁崇瑞金光辉吕小静邓辉杨忠平郑川贾全义刘育璞王克林朱晓西4目录1、总则2、建筑2.1建筑设计说明2.2总平面图2.3建筑防火2.4节能设计2.5相关规范3、结构3.1结构设计总说明3.2结构计算3.3地基与基础3.4多层和高层混凝土结构3.5砌体结构3.6单层钢结构工业厂房3.7多高层民用钢结构房屋附录A附录B4、给排水4.1设计总说明4.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4.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54.4固定灭火设施4.5气体灭火系统4.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4.7其他5、暖通空调5.1一般规定5.2采暖设计5.3空调通风设计5.4防排烟设计5.5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5.6动力站房设计5.7消声与隔振设计5.8节能设计5.9环保6、电气6.1设计总说明6.2电气总平面图6.3变配电系统6.4接地系统6.5照明动力配电箱(控制箱)系统6.6照明、动力平面图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6.8综合布线系统6.9有线电视系统6.10安全防范系统6.11建筑电气节能6.12绿色建筑电气设计7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1总则1.0.1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在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际,编制《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1.0.2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使用。除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要求。有关绿色建筑的审查内容见《甘肃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版)。1.0.3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提供以下材料:1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拟建工程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全套施工图(含各专业计算书)。5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前期资料。1.0.4施工图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强条)的执行。2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年版)8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4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5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编制要求。6作为设计依据的项目有关批准文件要求。1.0.5本要点所涉及内容均以现行国家和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内容为准。92建筑2.1建筑设计说明2.1.1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面积、基底面积、建设规模及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耐火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以及能反应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1.2项目设计依据的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设计、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应齐全、正确,且为有效版本。2.1.3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防洪、初步设计等管理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应齐全、正确、落实。2.1.4用料说明与室内外装修。2.1.5对于新技术、新材料及特殊建筑构造、造型的必要说明。2.1.6门窗表、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做法要求。2.1.7无障碍设计说明。2.1.8建筑防火设计说明。2.1.9建筑节能设计说明。1设计依据;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限值;3节能设计的各项指标等。4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2.1.10工程所需要的安全防范、防盗具体要求;隔声减震、防污染等要求及措施。2.1.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2总平面图102.2.1场地及周边的地形、地物的名称、功能、层数、定位等。2.2.2定位坐标及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相关控制线。2.2.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2.2.4无障碍设施、道路、围墙等,明确消防车道及扑救场地。2.2.5场地设计、竖向设计内容、建筑基地地面坡度。寒冷地区机动车道不应大于8%,非机动车道不应大于3%,步行道不应大于8%。严寒多雪地区机动车道不应大于5%,非机动车道不应大于2%,步行道不应大于4%。2.2.6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2.2.7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3建筑防火2.3.1设计说明1建筑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1)厂房和库房建筑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2)民用建筑应明确建筑防火分类和防火属性。对于住宅下部设有其他功能时(除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确定防火分类。3)对于多功能建筑应说明功能分隔部位的防火隔离构造措施及耐火极限。2防火和防烟分区1)应说明建筑内部主要部位防火和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112)防火分区示意图中应注明是否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3)说明防火和防烟分区的隔离措施。3疏散和避难设计1)对于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应有人员疏散设计的内容。2)对于设有避难层、避难间的建筑应有避难空间的设计内容。4防火措施1)应说明防火墙、管道井、内部变形缝、通风管道等容易引起火灾蔓延部位的防火隔离构造措施。2)说明建筑保温层的防火构造措施和材料的燃烧性能。3)钢结构部位应说明主要构件所对应耐火等级的防火构造措施。4)说明消防电梯的设置部位、数量、速度、载重并应在示意图中标示等。2.3.2民用建筑1竖向交通及疏散系统无联系的数栋建筑贴邻布置时,相邻部位应满足防火间距和防火隔离的要求。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允许减小条件时,仍不应减小。4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m2,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至3000m2,局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局部面积增加一倍。5地下室内的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12过1000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可增加一倍。6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两侧的外窗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每个分隔单元内的最远点至安全疏散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7当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2后,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8位于两个安全疏散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以下情况可设置一个疏散门:1)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2)医疗、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3)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9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以下情况可设置一个疏散门:1)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房间内任一地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3)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10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隔离。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一个。3)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同时各层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总13净宽度。4)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商业建筑,当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安全出口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总安全出口数量的50%。11高层公共建筑内当使用剪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任一房间疏散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应小于10m。2)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4)楼梯间前室应分别设置。12高层住宅单元内当使用剪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任一户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0m。2)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4)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确有困难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5)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确有困难需合用时,与一个楼梯间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与两个楼梯间的共用前室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且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4m。141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同时应符合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15高层病房建筑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并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要求。16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设有电梯时,与电梯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户门如果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17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8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在一层应直接通向室外,或在一层设置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19住宅建筑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户门的直线距离,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不应超过22m,大于27m时不应超过20m。当户门直接开向敞开式外廊时,距离可增加5m。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长度水平投影距离的1.5倍计算。2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个房间符合以下规定:1)应靠外墙布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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