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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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目录1总则2材料3塔桅钢结构的制作3.1放样、号料和切割3.2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3.3组装3.4焊接3.5制孔3.6构件验收3.7构件发运4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4.1除锈4.2热浸镀锌4.3热喷涂锌、铝、复合涂层5塔桅钢结构的安装5.1一般规定5.2基础5.3运输和堆存5.4钢塔安装5.5桅杆安装5.6连接和固定5.7结构整体校正6工程验收6.1工程中间验收6.2工程竣工验收6.3竣工技术文件附加说明主编单位:同济大学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前言现批准《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高耸构筑构委员会(邮编:200092),以便修订时参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996年5月30日1总则1.0.1在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为了做到安全施工、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电视塔、微波塔、无线电桅杆及大气污染监测塔等塔桅钢结构工程,对输电线路塔、石油化工塔、排气及火炬塔、球场照明塔、水塔以及矿井架、车库、索道支架等钢结构工程也可参照使用。1.0.3塔桅钢结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对已制定有专业规范、规程的结构工程,尚应符合其专业特殊规定的要求。1.0.4塔桅结构的制作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如制作时需修改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签署设计更改文件。1.0.5塔桅钢结构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0.6制作和安装以及质量检查所用量具、检测仪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鉴定。1.0.7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1.0.8塔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于在高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者,要具有登高作业证,并应编制有关安全措施。2材料2.0.1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的规定。采用其他钢种或钢号时应符合该钢种或钢号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当室外计算温度低于-30℃时,不得采用沸腾钢和半镇静钢。2.0.2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材质有疑义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作抽样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时方可采用。2.0.3采用进口钢材和代用材料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采用。2.0.4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或裂缝缺陷等,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2.0.5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各种用于制作螺栓和铆钉的材料等)和镀敷材料(热浸锌、热喷涂锌、铝和无机富锌涂料等)以及涂料(底漆及面漆)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0.6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溶烧过的焊剂以及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2.0.7用于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号、45号、40硼等除材料本身应符合有关规定之外,其制成品的性能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0.8桅杆所用的钢丝绳、钢铰线等材料、性能质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3塔桅钢结构的制作3.1放样、号料和切割3.1.1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对钢管塔桅的斜交钢管端部,应分别对内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样和号料。3.1.2样板的尺寸及样板上任意两孔的孔距允许偏差±0.5mm;孔中心偏离允许±0.5mm。3.1.3零件直接号料时,长度和宽度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孔的位置允许偏差同第3.1.2。3.1.4管形腹杆号料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2.0mm。3.1.5弯曲零件的孔眼划线,应在零件弯曲加工完成,经检查合格后进行。3.1.6零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手工切割±2.0mm;自动、半自动切割±1.5mm;精密切割±1.0mm。当有特殊配合要求时,应由工艺确定。3.1.7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3.1.8钢板、圆钢的切割面或剪切面及钢管下料端面的倾料度应符合表3.1.8的规定。3.1.9各类型钢下料倾斜度可按断面尺寸参照钢管外径相应的允许倾料度规定。3.1.10圆钢用作主要受力件时,下料前应作三个试件,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析检验。全部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圆钢构件严禁冲剪下料。切割或剪切面允许倾斜度表3.1.8钢板厚度t(mm)圆钢直径d(mm)钢管外径D(mm)允许倾斜度(m)t≤20d≤16d≤95≤1.022≤t≤3418≤d≤25102≤d≤168≤1.5t≥36d>25108≤d≥377≤2.0d≥400≤2.53.2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3.2.1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3.2.2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规定。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表3.2.2项次项目示意图允许偏差1钢板、扁钢的局部挠曲矢高f在1m范围内δ≤14mm,f≤1.5mm,δ≤14mm,f≤1.0mm2角钢、槽钢、工字钢、钢管及圆钢的挠曲矢高f长度的,但不大于5.0mm3角钢肢的不垂直度△但双肢铆、栓连接角钢的角度不得大于90°4槽钢、工字钢翼缘倾斜度△5钢管的椭圆度3.2.3零件在冷矫正和冷弯曲时,其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如无设计要求,应参照附表3.2.3的规定。3.2.4法兰盘的受压接触面宜车削或模压成略向内凹的平面,内凹深度一般为0.7~2.0mm,根据具体结构及焊接工艺试验确定。3.2.5卷管直径大于600mm时,纵向接缝不应多于两道,且最小板宽应大于300mm。3.2.6对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进行加热矫正或热加工时,其温度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5—83)中第3.2.4和3.2.5条的规定。3.2.7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80)和《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80)中的有关规定。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的允许值表3.2.3项次钢材类别示意图x-xy-y矫正弯曲rfrf1钢板扁钢x-x50δ25δy-y(仅对扁钢轴线)100δ50b2角钢x-x90δ45δ3槽钢x-x50δ25hy-y90δ45b4工字钢x-x50δ25hy-y50δ25b5钢管x-x50δ25D3.3组装3.3.1组装前,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必须清除干净。3.3.2焊接连接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3.3.2的规定。3.3.3钢管对接组装时,沿钢管周边的间隙D,边缘高度S,坡口角度α和钝边A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表3.3.2的规定。3.3.4塔桅构件的组装应在工作台上进行,并由胎板控制构件的精确度。胎板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其精确度(应使组装后的构件,经焊接后,应能达到第六节中外形和几何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由工艺确定。3.3.5定位点焊所用的焊接材料的型号,应与正式的焊接材料相同;点焊高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高度的2燉3,并应由有焊接合格证的工人点焊。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表3.3.2项次项目示意图允许偏差(mm)1间隙D±1.0边缘高度S4<δ≤8mm8<δ≤20mmδ>20mm1.02.0δ/10但不大于3.0坡口角度a钝边a±5°±1.02长度L间隙e±5.01.03最大间隙e1.03.4焊接3.4.1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具有良好的条件,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又无有效防护设施时不得施焊:3.4.1.1大风:风速大于或等于10m/s;3.4.1.2雨雪:下雨或下雪;3.4.1.3湿度: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3.4.2手工电弧焊时,严禁在母材表面引弧,焊接中应注意起弧和灭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弧坑填满。3.4.3当进行每层焊接时,焊接每层焊缝以前,应将前一层熔渣和溅屑清除。每层焊的层内接头应错开。3.4.4要求焊缝与母材等强的钢管对接时,如焊缝根部不能清根后封底焊,则应在焊口里侧设置垫圈或垫板。3.4.5要求无损探伤的焊缝被其他零(部)件复盖影响无损探伤时,应先探伤,合格后方可连接其他零(部)件。3.4.6塔架节点和焊缝集中的部位,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定的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施焊。用工艺文件(规程、工艺卡等)确定的焊接工艺,应保证焊接连接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并使构件的收缩应力和变形减至最小。3.4.7构件及各节点的焊接,应在检查拼装合格以后方能进行。3.4.8构件的焊接位置,应当使焊工有最便利的工作条件,并能保证焊缝的质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采用专门的焊接装置——定位架、翻转架等焊接胎架。3.4.9焊接的各项要求除本节所列外,尚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3.5制孔3.5.1C级六角头螺栓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孔的直径比螺栓杆公称直径大1.5~2.0mm。螺栓孔应具有H12(H13)的精度。孔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C级六角头螺栓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制孔允许偏差表3.5.1序号名称公称直径及允许偏差(mm)1螺栓公称直径1216202224273036~48允许偏差±0.43±0.52±0.84±1.00螺栓孔直径+0.430+0.5200+0.840+1.000允许偏差2不圆度(最大和最小值径之差)1.01.503中心线倾斜度应不大于板厚的3%,且单层板不得大于2.0mm,多层板迭组合不得大于3.0mm。3.5.2A级和B级六角头螺栓孔的直径应与螺栓公称直径相等,孔应具有H9的精度。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A级和B级螺栓孔径允许偏差(单位:mm)表3.5.2项次螺栓杆公称直径、螺栓孔直径螺栓杆公称直径允许偏差螺栓孔直径允许偏差110~180-0.18+0.180218~300-0.21+0.210330~50-0.25+0.2503.5.3零(部)件、构件上孔的位置,在编制施工图时,宜按照国家标准《形状和位置公差》GBT184—80计算标准;如设计无要求时,成孔后任意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孔距的允许偏差表3.5.3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500>500~1200>1200~3000>20001同一组内相邻两孔间±0.7---2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1.0±1.2--3相邻两组的端孔间±1.2±1.5+2.0±3.0注:孔的分组规定:①在节点中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连接孔划为一组;②接头处的孔;通用接头——半个拼接板上的孔为一组;阶梯接头——两接头之间的孔为一组;③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连接孔为一组,但不包括注(1)、(2)所指的孔;④受弯构件翼缘上,每1米长度内的孔为一组。3.5.4不合格的螺栓孔,必须经设计同意后,才可扩钻或焊补后重新钻孔。扩钻后的孔径不得大于原设计孔径2.0mm;补孔应用与母材材质相同的焊条补焊,严禁用钢块填塞,每组孔中焊补重新钻孔的数量不得超过20%。处理后均应作出记录。3.6构件验收3.6.1构件制作完成后,检查部门应按照施工图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构件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3.6.1.1构件长度L当L≤5m±2mmL>5m±3mm3.6.1.2塔的同一层构件、桅杆的各弦杆:长度相对差1mm3.6.1.3构件整体弯曲L/1000,且不在于5mm局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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