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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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级别:Ⅲ签发:“阳光工程”行为规范(试行)目录一.目的二.依据三.定义四.适用范围五.内容六.其他出自党工团管理部编号生效日期2010年6月18日版次第一版1、目的为规范公司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公司“阳光工程”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2、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办、国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阳光工程”管理制度》。3.定义3.1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考核指标的制订和调整,重大改革创新方案和措施的制订,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3.2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发包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长期合同和关联交易,投资开发,大修技改,引进重要技术与设备,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等。3.3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超过预算限额或授权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次在5万元以上的奖励、捐赠、赞助活动(一年内支付给同一对象的累计计算),以及对外担保、融资、借贷、委托理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外汇和期货交易等。3.4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聘用、解聘。3.5资产处置主要包括: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置换、固定资产折旧、报废等事项。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严禁越权、擅自处置。3.5关键岗位员工是指:参与重大事项、物质、服务输入及处置的规划、招标、采购、发(分)包、验收、评价(估)、结算、监管等环节从业人员。4.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公司独资企业、控股企业所属部门、人员。5.主要内容5.1公司人员基本行为规范。5.1.1“五严”:5.1.1.1严正廉洁,公私分明,珍惜自己的工作;5.1.1.2严谨自律,一尘不染,显现做人的品质;5.1.1.3严格要求,抵制腐蚀,不辱没手中职权;5.1.1.4严肃认真,公平办事,忠实于岗位职责;5.1.1.5严守制度,铭记责任,忠诚于企业使命。5.1.2“九不准”:5.1.2.1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管理、服务对象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礼品、服务;5.2.1.2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客户及管理、服务对象各种形式的贿赂、好处;5.1.2.3不准(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参加或变相接受客户及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活动;5.1.2.4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借用贵重物品、现金;5.1.2.5不准以任何形式在客户及服务、管理对象处兼职取酬或介绍安排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在客户及服务、管理对象处工作、取酬;5.1.2.6不准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其参股、服务的公司承接公司及关联企业、供应商业务提供便利、优惠等条件;5.1.2.7不准以任何形式与客户及服务、管理对象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面,私自谈论采购、招标等技术商务情况;5.1.2.8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组织对外接待或接受外单位的接待;5.1.2.9不准利用外出考察、采购、培训等时机,公款旅游或接受外单位安排的旅游等活动。5.1.3“三大纪律”:5.1.3.1决不让违规违纪在我这里发生;5.1.3.2决不让腐败行为在我这里存在;5.1.3.3决不让公司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5.1.4“八项注意”:5.1.4.1处事公道守矩;5.1.4.2原则坚持自律,;5.1.4.3不假公济私;5.1.4.4不以权谋私;5.1.4.5不铺张浪费;5.1.4.6不取不义之财;5.1.4.7不图不实之名;5.1.4.8不徇私舞弊。5.1.5公司人员本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或任职的公司与公司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或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在公司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任职的,应主动向纪检、审计部门报告,视情向上一级领导申请工作回避。5.1.6公司人员应积极主动制止、揭露、报告公司所属组织、人员违反“阳光工程”纪律规定的人和事,积极配合“阳光工程”机构工作。5.2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员工行为规范。5.2.1领导干部及参与决策过程的员工应遵行决策原则和程序,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纪律行为:5.2.1.1、阻碍或变相抵制、阻碍公司决策规定,致使政令不通,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的行为;5.2.1.2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5.2.1.3违反政策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事项;5.2.1.4违反规定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动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及其他牟利活动;5.2.1.5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不报告;5.2.1.6违反规定将项目发包或变相发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5.2.1.7以指定、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邀标范围及对象、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5.2.1.8本人擅自或通过第三方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或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5.2.1.9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指使、授意下级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或从事其它牟利、非法活动,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擅自指定材料、设备、品牌的生产厂家、供应商,指使或强令下级人员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指使或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及材料。5.2.1.10违反政策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5.2.1.11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公司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5.2.1.12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制度,隐瞒截留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资本收益,挪用公款,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对预算、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或授意、强令有关人员隐瞒、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等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5.2.1.13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决定本人及所属人员的薪酬、奖金分配、商业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5.2.1.14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集体研究但未经公司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5.2.1.15其他滥用职权、损害资产权益的行为。5.2.2公司各级领导及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5.2.2.1以职务权利、岗位便利私自利用管理资源,直接谋取或其他方式为本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参股、服务的公司谋取私利;5.2.2.2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5.2.2.3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公司的关联企业、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5.2.2.4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服务、娱乐等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5.2.2.5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5.2.2.6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参股、服务的公司谋取利益;5.2.2.7未经批准兼任公司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5.2.2.8索取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分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5.2.2.9在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等方面,对有关职能部门或主管人员的业务直接插手、包办代替或其他间接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参股、服务的公司牟取私利;5.2.2.10利用职权在公司、下属企业或者有直接或间接关联、依托关系的企业报销或支付应由本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索取资助;5.2.2.11将工作业务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5.2.2.12在奖金分配、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招聘、岗位调整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5.2.2.1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利用调资、晋级、奖励、救济、调动之机,接受员工的钱物;5.2.2.14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规定,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健康;5.2.2.15在账外暗中给予与有业务关联单位及个人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5.2.2.16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2.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5.2.3.1本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在公司的关联企业、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5.2.3.2直接或间接将经管的资产、业务委托、租赁、承包给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其参股、服务的公司经营、使用;5.2.3.3利用职权、影响力、资源为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其参股、服务的公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5.2.3.4利用职权、影响力、资源相互为对方及其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及其参股、服务的公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5.2.3.5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未经批准、授权或未履行公开程序,受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往来的企业请托,插手、参与或干扰公司正常的采购、销售等经济业务活动;5.2.3.6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服务的企业与公司或者公司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直接或间接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5.2.3.7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将配偶、子女和亲属安排在本单位的人事、纪检、审计、财务、业务部门领导岗位,参与家属、亲友、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服务的企业与公司或者公司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直接或间接经济业务往来决策过程;5.2.3.8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5.2.3.9离岗、内退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擅自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5.2.3.10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5.2.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5.2.4.1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5.2.4.2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5.2.4.3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5.2.4.4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或购买;5.2.4.5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5.2.4.6违犯规定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5.2.4.7假借学习考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进行旅游;5.2.4.8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及家属搞祝寿等喜庆活动;5.2.4.9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5.2.4.10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5.2.5公司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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