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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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管理制度编号:号为规范公司广告发布业务活动,使广告发布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形象,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广告发布审查、审批程序1、公司广告发布先由商务部门进行广告业务承接工作,并对广告予以备案登记和初步审查。2、商务部门对广告初步审查后,移送法务部门进行整体审查。3、对经法务部门审查的广告业务,由副总经理审批后,由法务部交广告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发布。二、规范广告业务登记管理1、广告业务承接归口商务部。业务承接时应告知广告发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名称、数量、格式、方式要求。对广告发布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详尽登记,完成广告业务的初步审查。2、商务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广告发布申请人向我方提出的广告发布申请单;(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3)、广告内容、类别、拟发布区域、发布点、发布时间、发布时长及其他发布要求。(4)、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包括生产、经营、销售、卫生许可等国家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广告发布需事先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查审批的,需提交广告审查审核批准文件;(5)、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6)、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的广告发布合同;(7)、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8)、广告发布申请人对广告审查的内部文件;3、商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全,应督促资料提交者补全资料。4、商务部应设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专职人员,应定期对备案登记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查,并接受法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督导。三、法务部门广告业务的审查职责1、对商务部门移交的广告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可识别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商务部门补充资料,商务部门应按要求督导广告发布申请人补充资料。2、对广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1)、广告主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2)、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合同是否影响广告的最终发布;(3)、国家行政部门广告发布内容证明文件、审核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4)、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合法性和妥当性。(5)、评介广告发布后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3、法务部应当对广告发布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审查意见书须由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4、出具的通过的审查意见书交由副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送达至后台管理中心,由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进行广告发布。审批不通过的广告发布业务,交由商务部门,按审批意见处理。5、法务部门应对商务部门在广告业务工作进行督导,提出广告初审工作的改进建议或意见。6、法务部门应对广告业务审查工作进行登记备案。四、后台管理中心广告发布职责1、对经审批通过的广告按要求进行及时发布,不接受任何人的广告发布请求。2、对广告发布的格式提出意见或建议;3、对广告发布时间、时长提出意见或建议;4、把好广告发布终级审查关。广告上传前,发现广告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或表现形式存在问题的,及时向法务部门或副总经理报告。5、因广告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表现形式存在问题的广告或因业务要求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广告,商务部门、法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广告发布的,后台管理中心应立即中止或终止广告发布。广告发布中止的,应待中止原因解除后,方可重新上传。6、后台管理中心应对发布的广告进行登记备案。五、规范广告业务档案管理(一)、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归口行政部,行政部应设专职人员对广告业务档案进行专项管理;(二)、广告业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商务部门承接业务登记所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2、广告业务审查意见书;3、广告业务审批意见书;(三)、广告档案资料应具备完整性,能够真实反映广告承办过程。(四)、广告档案制订卷宗,有卷宗索引目录和卷宗内容目录。(五)、广告业务档案内容涉及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秘密,非经总经理批准,公司无关人员或外人不得借阅。(六)、广告业务档案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五年。六、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修改、解释,经审批后立即施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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