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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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沈峰博士2016年4月下午12时49分2内容提纲一、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理论溯源与原则二、中国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与案例解析三、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热点前沿下午12时49分3引例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当事方:世茂(BVI)VS世茂股份重组对象:世茂系列商业地产项目公司交易结果:股权转让产生的巨额利得税意义影响:年度境内最大的非居民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案例下午12时49分4世茂重组交易图PeakGain世茂商业(BVI)9家商业地产项目公司世茂股份(600823SH)向世茂股份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境外境内世茂房地产(0813HK)定向增发及股权转让协议下午12时49分5关注焦点:交易时间:2007-2010年,中国并购重组税收政策重大调整期间。重组目的:是否避税?交易方式:股权VS现金技术问题:股权价值评估深远影响:并购重组税收调整掀起高潮下午12时49分6引例二国际税收焦点案例:沃达丰VS和记黄埔并购对象:印度HEL电信公司税收性质:股权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税款:约26亿美元下午12时49分7Hutch–Vodafonetransaction和记沃达丰交易(简图)CGP(开曼群岛)HELVodafoneNL沃达丰荷兰HTIL(开曼群岛)Vodafoneplc沃达丰英国向沃达丰荷兰转让CGP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印度境外HTIL通过CGP间接持有HEL超过50%的股权(其余由印度合资伙伴持有)印度境内下午12时49分8争论焦点:印度税务局认为:Vodafone公司收购CGP公司,实质是收购在印度的HEL,政府有权对位于管辖区域内的资产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征税,约26亿美元。企业(沃达丰)认为:CGP公司不在印度境内,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管辖权有争议,“穿透”原则的适用范围?印度最高法院:2012年判决印度税务局败诉。印度财政部:未决定是否上诉?下午12时49分9第一部分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理论溯源与主旨原则下午12时49分10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核心税收法规财税【2009】第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举例: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50%以上)。(三)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以上)(四)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持续性)(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东持续性)下午12时49分11(一)并购税收政策的理论渊源财税(2009)59号原文:I.R.C.sec368taxreorganizations一般性重组tax-freereorganizations特殊性重组典型的资本利得税下午12时49分12重组税收的法律渊源公共经济法律:美国的【兼并准则】再向上追溯市场经济基本法:反拖拉斯法1890谢尔曼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下午12时49分13第一层次:反垄断法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大行动: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案1911年被判决拆分为37家公司现为:埃克森石油(Exxon)、美孚石油(Mobil)、英国石油(BP)、雪佛龙石油(Chevron)下午12时49分14第二层次:兼并准则公司并购具有两面性特征,并购可能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也可能形成垄断从而损害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帕累托改善型并购:可使并购各方都能提高效率改善福利,属于皆大欢喜型并购,因此理所当然应得到政府公共政策的鼓励支持。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型并购:使受益方得到的利益大于受损方受到的损害,因此公共政策应明辨利害关系做出正确的规范引导。帕累托非效率型并购:由于其损害社会效率、妨碍公平竞争,公共政策应予严格禁止。政府的公共政策必须贯彻公平竞争精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下午12时49分15立法上:兼并准则的修改变动,1968、1982、1992市场集中度衡量1968年《兼并准则》四企业集中度指标(CR4)1982年《兼并准则》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举例说明假设某个产业由16家公司组成,前四家公司A,B,C,D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5%,25%,16%,10%,其后12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均为2%。CR4=25+25+16+10=76,若C公司与第五家公司E合并,则CR4=25+25+18+10=78,16541221016252522222HHI17181121018252522222HHI下午12时49分16不同的结论1968年准则:如果CR4四企业集中度大于75%,而并购方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别高于15%和1%,那该项并购活动会受到政府限制。1982年准则:并购后的HHI指数处于1000--1800之间,该市场属于中度集中市场,而HHI指数增量64又低于100,那么该项并购活动不会受到政府阻止。下午12时49分17公司并购的公共政策基调:政府关于公司并购的公共政策的目标是保护鼓励能提高效率增进福利的并购活动,限制损害效率妨碍公平的并购活动。引申意义:从属于公共政策范畴的公司并购税收政策,应恪守以上基调,保护鼓励能提高效率增进福利的并购活动,限制逃避税收、损害社会福利的并购活动。下午12时49分18(二)并购税收政策的主旨原则并购税收政策主旨立意:税收不应干扰公司的合理经营活动,但要防止公司利用并购来实现不合理的税收目的。分类:应税并购免税并购下午12时49分19免税并购(特殊性处理)基本原则合理商业目的所有者权益持续经营持续股权转让比例资产转让比例下午12时49分20美国的公司并购税制分类: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也称重组)。应税并购:应税的资产收购和应税的股票收购两类。如果出售的资产的售价不同于资产的基值,就认为实现了资本利得或亏损。资本利得在公司层次应纳公司所得税,在个人股东层次应纳个人所得税。收购公司收购的资产的基值以收购价格确定,目标公司该项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转移给收购公司。免税并购:免税的资产收购(以股票换资产)和免税的股票收购(以股票换股票)两类。收购公司主要以股票作为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票,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均未被认为实现资本利得或亏损,无须缴纳资本利得税。而收购公司收购的资产或股票基值以目标公司的帐面价值确定,相应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均转移到收购公司。下午12时49分21美国的免税并购免税并购的基本条件(1)所有者权益持续性标准。它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公司中所持有的股票所有权的价值在有效重组日至少等于目标公司股票价值的50%。并购后5年内收购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赎回或降低原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比率。(2)经营企业的持续性标准。它要求并购后受让方(收购公司)或者继续转让方(目标公司)历史上的经营活动,或者继续使用转让方历史上的经营资产的大部分。(3)合理商业目的标准。它要求并购交易必须具备正当的目的,并购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回避税收。下午12时49分22中国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以上)。(三)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以上)(四)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持续性)(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东持续性)涉及境内外的并购重组应适用更严格的税收规定。下午12时49分23小结:1、中国公司并购税收政策完全采用国际规则。2、中国对于该政策立意与主旨原则理解把握缺深度广度。3、政策实施带来影响较为深远。下午12时49分24第二部分中国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与案例解析下午12时49分25中国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图谱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公告(2010)27号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09)698号公告(2011)13号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国税函(1997)207号国税发(2004)390号财税(2014)109号公告(2010)4号公告(2015)48号公告(2015)40号财税(2014)116号公告(2015)33号公告(2011)24号公告(2013)72号公告(2015)7号公告(2015)41号公告(2013)66号公告(2015)5号公告(2015)37号下午12时49分26(一)2008年前的并购税制国税发[199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午12时49分27政策分析:国税发[1997]71号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均按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缴纳所得税。股权、资产转让计算缴纳所得税。股东留存收益,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国税函[1997]207号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影响:外资企业并购重组受税收政策影响较小,活动比较活跃。下午12时49分28国税发【1998】第097号:(1)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计价均以原账面历史成本确定,不得按评估价值进行调整。所以,原则上不需缴纳所得税。(2)股权、资产转让转让损益=转让收入—转让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特别规定: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下午12时49分29国税发【2000】118、119号并购行为: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原则应用:应税VS免税免税并购条件: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可以选择按账面成本免税并购。整体资产置换: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下午12时49分30特别规定:资本利得单独扣除: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亏损弥补规定: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下午12时49分31政策评论:1、政策基调:非常宽松。并购重组原则上按账面成本计价,免税待遇比较普遍。2、股权转让即使征税,对于留存收益仍视同股息分配给予宽免,不征收所得税。3、外资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优惠明显,涉外并购非常活跃。4、逐步引入国际规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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