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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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海安监〔2010〕74号转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袁花镇人民政府:现将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嘉安监职安〔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传达到有关矿山企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遵照执行。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2—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做好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海盐县、海宁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矿山用电设备设施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用电设备设施;对目前已完成建设投入生产的矿山,用电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由专业电工(同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用电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二、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矿山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要结合事故应急预案制订火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嘉安监职安〔2010〕123号—3—展演练。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器等应急救援器材。企业要对全体人员开展防灭火、火灾逃生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三、加强防汛、防台风、防雷、防地质灾害工作。各地要督促矿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工作,完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需的各种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和队伍,落实责任,做好汛期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汛期易发生触电、雷击、淹溺、坍塌等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矿山企业要加强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及时清理危岩、悬石、险浮石的清理,特别要注意防止边坡坍塌等事故的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三日—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10年8月6日17时左右,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山金矿四矿区盲竖井12中段至14中段井筒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29人,经全力科学施救,313人成功获救升井(其中1人重伤),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矿金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国有独资企业),罗山金矿为竖井开拓的地下开采矿山,年采矿能力20万吨。该矿井各种证照齐全有效。据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执行安全规程不严格,机电设备设施相对落后,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5—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标准化建设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要切实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这起事故发生时,下井带班的副矿长沉着应对,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矿工撤离升井,有效降低了事故损失,充分说明了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把制定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及其职责权限、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障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每季度要将排查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要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金属非金属—6—地下矿山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通往地面(盲井通往主运输巷),明(盲)竖斜井必须有梯子间和行人通道。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二、加强通风和机电管理,严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实现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各种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确保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主要井巷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7—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三、坚决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逐步淘汰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等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的工作方案,明确淘汰目录,限定淘汰时限。要将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和安全许可工作相结合,新建矿井设计使用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三同时”审批手续;对生产矿井,要责令限期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并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地下矿山企业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8—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等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标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问题;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开采、掏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和排土场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以及未建立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系统等问题;石油开采企业要重点整治“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以上问题一经发现,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企业要经常认真地排查治理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直至消除。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避灾逃生方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9—能力。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六、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纪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特别是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矿山企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搞好自救,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十日—10—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发电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级特级.明电〔2010〕31号中机发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进入汛期以来,全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由此导致119座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被淹和部分被淹,特别是甘肃省甘南、陇南、天水部分地区普降强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致使9座尾矿库溃坝、10座尾矿库尾砂外泄、112座尾矿库遇险。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尾矿库防溃坝、防尾砂外泄、防冲刷、防遇险工作。尾矿库是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现场巡检和监控,确保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无淤堵,排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确保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沉积滩干滩长度和尾矿库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度汛。—11—凡有险情的尾矿库,尾矿库企业要立即停止使用,降低库内水位,加强应急值守,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议果断撤离下游群众,加强对下游重要设施的保护,严防事故发生。二、切实加强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矿山企业防汛、防台风等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尤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特别督促地下矿山企业重点加强对地面防水、井下水患的监控,认真落实防排水、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已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实行控制生产或停产,坚决杜绝透水和淹井事故发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积极开展防汛、防洪检查,及时掌握汛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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