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湖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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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煤动力[2010]50号卧龙湖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电气管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井下电气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一、管理机构成立以机电矿长为组长的电气管理领导小组,各单位指定一名副部长负责该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动力物资保障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动力物资保障电管队具体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二、职责范围(一)、电管队职责和权力21、在部长、主管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2、定期和不定期参加井下电气检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业务联系单的形式限期责任单位整改。3、负责防爆电器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统一管理,做好入井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检验、贴证工作,定期对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复审、检验工作。4、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6、负责全矿井下搭火、甩火的停电申请单的开据和审批。7、负责采区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计算、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各变电所的远点试验。8、对修理的各种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9、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验收和回收管理工作。310、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11、负责采区变电所高压电缆的维修和管理。12、根据实际负荷,对供电布局进行实时调整。13、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1)、未经电管队批准的拆线、接线搭火。(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专”不能自动切换的。(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4)、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未经验收、检验、批准就投入运行的。14、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有权禁止下井。15、对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联系责任单位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16、参与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二)、安全监察部职责1、安全监察部必须有两名以上专管井下电器的安监员,定期对全矿井下电器的防爆性能、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与责任单位联系,督促其解决。42、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落实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反井下电器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3、组织井下电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电器管理月度工作会议,布置井下电器管理工作。4、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验收工作。5、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三)、生产单位部长、主管职责1、各单位部长、主管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器管理工作负责。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器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5、对电管队和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器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处理。(四)、井下电器操作人员职责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5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器设备。3、熟悉防爆电器设备的失爆规定,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4、维修人员对所承包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每日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处理,确保台台完好。三、具体规定(一)、供电系统1、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开关型号、容量、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电流值,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监测分站的编号、用途和电源来自方向。2、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3、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双三专”、“两闭锁”,详见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4、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应使用带综合保护的干式变压器供电。照明线和信号线应有专用接地芯线。65、井下禁止使用煤电钻。6、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7、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8、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10、矿井井下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正常情况下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二)、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针对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详见: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三)、电气保护7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2、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3、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路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如无此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对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远点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至危险值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漏电试验和远点试验期间局扇看管严格执行附件五和附件七的相关规定。4、井下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至第487条的规定。5、井下皮带机应有煤位、烟雾、打滑、跑偏、超温自动洒水断电等功能,并有集中控制功能和通讯功效。86、井下皮带机各种保护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73条规定安装、定期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待查。7、井下电机车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第五款的规定。(四)、电器设备1、井下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器设备,包括电线和电缆。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器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使本设备完全不带电,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手把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3、操作井下电器设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4、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防止碰触危险。5、电器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9(五)、管理制度1、所有入井电钳工必须佩戴经检查合格的瓦斯便携仪,合格的验电笔、上岗证、停电牌,否则不得入井。2、新安装的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经电管队和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填写电器设备送电申请单并经过审批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3、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4、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受影响单位、电管队、动力物资保障部、安全监察部、通防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不得无申请擅自停电,紧急情况时由矿总值班、调度和矿领导安排。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指挥中心取得联系,矿调度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的相关操作。5、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6、采区变电所未实行地面监控时,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107、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处理故障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8、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规定。矿灯工每班发灯前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9、防爆电气器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10、一切电气设备在停用、临时处理问题或检修时,都必须将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并悬挂停电牌于开关闭锁把手上。井下所有起动器(开关)把手处必须标注“正”向和“反”向。11、煤巷掘进电气管理严格按照关于煤巷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十五。12、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严格按照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执行。详见附件十六。13、严禁未经电管队进行防爆性能检验并贴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入井。14、井下电器安全检查包括:11(1)、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防爆合格证使用情况。(2)、各种电器保护及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是否安装和灵敏可靠。(3)、设备、小电的完好及上板情况。(4)、电缆吊挂。(5)、照明、信号系统、综保试验及记录情况。(6)、各种电器管理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7)、环境卫生等。15、矿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全矿井下电器安全及机电完好动态达标检查,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和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16、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器安全进行巡回检查。17、安全监察部对全矿井下电器安全进行周期检查,每周一循环。18、井下电器设备包机到人,责任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每天一次。19、各配电点、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必须每天一次,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上述工作由各单位12分管机电的主管负责安排实施。对局扇的试验必须严格按照局扇自动切换开关的相关规定执行20、通防管理部每10天必须对井下安装在各迎头联锁开关上的瓦斯断电装置及风电闭锁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瓦斯断电装置必须能切断控制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对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每天试验风电闭锁装置(可在局扇切换开关试验时一并进行),做好记录,备案待查。21、安装在采、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如: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风电联锁、保护接地装置、远程终端保护、皮带机煤位、跑偏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安全监察部机运科负责监督。22、电管人员每天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23、为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行,主局部通风机每六个月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后必须升井检修。若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以上各项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安全监察部、动力物资保障部部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漏检漏记,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机运事业部等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本13单位的督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等原始记录交电管队统一存档。四、考核及奖惩细则井下电器管理由电管队按市场化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并与矿组织的机电完好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具体奖惩细则如下:1、井下电器严禁失爆,凡出现一例失爆,责任者开除,每处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0元。2、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的,、主管、队长、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且每人各罚款1000元。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标明责任人、负荷、设备型号、用途、整定值,每少一个标志牌或填写不完整、不清楚,罚责任人50元,5个以上的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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