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作风建设36条负面清单及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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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作风建设36条负面清单及问责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肃纪律,使干部职工“明红线、知底线”,加强自我约束,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打造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象。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1履行岗位职责方面1.工作落实不力,未按办文程序、文件要求、领导批示开展工作,导致落实变形走样或未完成工作任务。2.履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对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应付了事。3.不遵守工作规则,工作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4.执行力不强,办事拖沓,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5.业务能力不强,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掌握不深不透;对群众咨询无法作答,含糊其辞,甚至推于他人,一推了之。6.责任心不强,工作标准低,审核把关不严格,习惯于当甩手掌柜。7.政策公开不到位,应公开的政策未及时主动公开;出台规范性文件未及时向社会解读。8.信息公开不及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信息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2服务态度及效能方面9.对服务对象不主动、不热情、态度生硬,甚至不管不问、不理不睬。10.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让群众多次跑腿。11.对服务对象“推、绕、拖”,应当及时办理却不予办理。12.不依法行政,存在“中梗阻”现象,故意为难管理服务对象。13.工作作风散漫,消极怠工、虚报浮夸,给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14.无故脱岗、空岗,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找不到经办人员。15.非因政策性问题被服务对象反复投诉。3完成重点任务方面16.未按时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17.未按时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18.未按时完成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长碰头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决定事项。19.参加各种检查组或代表人社部门参加综合检查、执法,不配合履行职责、敷衍应付。20.参加会议不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会议精神,造成工作无人安排、督促、落实。21.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责的工作任务,牵头科室单位督办落实不力。22.对需要配合协作的事项,配合科室单位不协作,甚至拒绝办理或者推诿扯皮。4遵守纪律方面2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24.上班无故迟到、早退。25.上班期间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炒股票,或者外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26.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27.参加集中学习、开会无故缺席或者迟到、早退;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玩手机。28.外出参加会议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29.编造谣言、传播谣言损害单位形象。30.对网络信息不加辨别随意转发,热衷传播未经证实的所谓内部消息。31.利用熟悉业务或办理业务的权限,钻政策空子。32.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33.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4.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35.不爱护公共财物,浪费水电、办公用品等。36.因车辆乱停乱放、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按规定礼让斑马线等不文明行为影响单位形象。问责办法1问责方式1.批评教育;2.责令公开道歉;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5.调离岗位;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7.解聘或辞退;8.被问责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和政务规定的,移交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问责1.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3.有其他从轻、减轻问责情节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1.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3.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4.对投诉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5.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6.有其他从重、加重情节的。党员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要列入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及以上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科室、单位多次出现负面清单问题的,对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纳入科室、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问责程序负面清单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反映的问责事项。1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1.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及检查考核中发现的;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3.上级部门交办的;4.新闻媒体曝光的;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6.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信访等部门单位提出的;7.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2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1.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核实,需要进行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2.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对被问责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对照问责情形中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4.形成调查报告,向局负面清单问责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5.作出问责决定。问责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的基本事实、问责依据等。情况特殊、问题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负面清单问责领导小组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问责事项办理。结果运用负面清单问责处理结果,作为干部职工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并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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