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保留最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执行异议书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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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保留最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执行异议书范例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执行异议申请,保留最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执行异议书范例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执行异议申请,保留最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执行异议书1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一: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二: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三: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请求事项中止执行对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贵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拟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系被执行人xxxxxx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开工建设,并在现场设立了营销中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2016年2月13日、2016年4月18日在xxxxxx地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分别认购了该地块上拟建1#楼一楼门面、1#楼1单元20层2001室及1#楼1单元18层1702B室住房,三申请人分别向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129300元及10万元房款。贵院在没有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在建商品房销售情况,亦未在拍卖公告中释明已销售给第三人的商品房由谁来承担交房责任的情况下,遂执行拍卖。贵院依常理应该能预见到,土地被拍卖后会有很多像我们一样交了购房款而不知向谁主张权力的受害人,权益被侵害后可能会失去理智,从而引发悲剧或群体事件。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拍卖的xx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土地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地块的执行。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保留最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执行异议书2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某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保留最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执行异议书3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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