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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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关于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国统一、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三)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建档。——重点突出、循序渐进。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全人群。——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健康信息的连续性,并逐步实现信息化。——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二、积极稳妥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一)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居民健康档案文本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4类组成。填写内容和方法按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执行,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统一档案编码、识别码和健康问题编码。(二)规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在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三)有效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要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相关的健康档案资料。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居民的健康信息并及时记录在案。(四)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阅读、记录、存放等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长期保存,防止丢失,保护好居民隐私。(五)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的计算机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卫生服务信息基本数据元标准》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设计开发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的网络管理,逐步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互联互通。三、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提到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和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强对建立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动员居民主动参与。(三)完善经费保障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考虑居民健康档案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等费用支出,保障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相关经费投入。(四)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居民健康档案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信息素质和信息应用能力。(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整体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相应制度。加强检查评估,把推广使用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推广使用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和评估。附件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目的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等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坚持分级负责与逐级考核相结合;(四)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五)坚持考核与激励相结合;(六)坚持政府行政部门考核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结合。三、考核内容(一)任务完成情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和老年人保健等,以及地方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情况等。(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和患者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善等。四、考核依据根据《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国家相关政策,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包括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考核指标值和权重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五、考核对象(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二)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六、考核方法(一)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二)考核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七、考核程序(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二)县(区、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或年度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三)市(地)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区、市)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四)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定期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八、考核结果应用(一)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二)考核结果作为对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三)考核结果要作为各地区制定和完善下一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四)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考核对象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九、组织管理(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组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区特点,研究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具体政策措施。(二)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成立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有关力量开展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指导落实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开的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卫生部办公厅2009年7月17日印发校对: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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